施工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体员工应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意识,注意收集公司或部门在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二条、 为了保证工程档案材料的齐全、有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各类文件资料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分类编目。
第四条、 工程档案应明确专人进行管理,专柜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同介质的档案妥善保存。
第一条、 工程档案的原件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存,需用部门和人员使用复印件。
第二条、 各种证件、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复印、发放,并办理发放手续,各经办人不得自行复印存留。
第三条、 工程档案的调阅及使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原件的调阅必须注明使用目的、归还日期,并办理调阅手续。逾期不能归还,需由主管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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