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下政府审计对象研究

自从1983年9月国家审计署成立以来,我国审计法规先后经历了“暂行规定”。

审计条例”和“审计法”三个阶段

审计法规中对政府审计对象的规范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阶段审计法规中对审计对象规定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依照宪法的要求,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并对其他有关方面的审计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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