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随着主义体制的初步确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也日益完善。

为增强竞争能力,并求得长期稳定发展,企业必须寻求多元化经营。

适时进行活动是企业经营多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已成为许多企业特别是投资企业的非常重要的资产。

为规范企业投资的核算,部于1998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2001年2月修改。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一系列有关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所得所得税政策也相继出台。

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在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分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投资会计与计税成本不尽一致。

本文将通过分析投资业务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异同,对投资业务所得处理进行详细讲解。

一、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  投资投资企业为获取股利,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简称“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

广义的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一般来说,债权投资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了表明债权关系的或协议,规定有明确的到期日,被投资方必须在到期日或之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

权益性投资则是指债权投资以外的投资

一项投资是权益性投资还是债权投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纳税人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投资双方的目的、投资双方的关系、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的程度、被投资方的资本结构、投资的风险性质、投资的使用范围、投资的清偿顺序等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确定。

以上是有关投资的一些基本概念。

下面再来看企业投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有哪些不同之处:  (一)所得处理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而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投资收益应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

债权投资而言,企业持有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国债的处置收益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持有收益(即股息所得)与处置收益(资本利得性质)的处理也不相同。

企业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纳税所得中。

股息所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

按现策规定,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所得,补缴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1998年度以前,企业股息所得是从应纳税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算补税的,从1999年度开始,根据新修改的纳税申报表的要求,股息所得应与其他应纳税所得合并计算。

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所得,然后采用抵免法确定应补税额。

另外,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失和投资企业转让处置投资发生的损失,税收处理也不相同。

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不能用于冲减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在会计期末自动确认投资损失,在申报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企业转让处置(包括清算时)投资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的规定不同  债权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所得税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

企业持有债权投资,除国债外,必须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应计利息收入,加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数(或减去当期溢价摊销数),长期债权投资还要减去相关费用摊销数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持有债权投资投资收益。

但是,在企业权益性投资所得确认时间和金额上,税法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就存在很大差异:  一是对“股息所得”的来源规定不同。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所得”是指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税法并未将其限定为“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利润”,只要是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支付的分配额,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所得

企业分配红股,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税收上也视为按股票面值相当的金额进行分配。

投资企业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的部分,如果小于权益投资的计税成本,应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收,大于计税成本的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资本利得”性质。

二是短期权益性投资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

税收上也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而且股息所得确认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三是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法规定不同。

会计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

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企业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金额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三)税法不允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市价变动等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不允许提取这样的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

(四)税法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按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

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商誉;反之,为贷差,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负商誉。

股权投资差额,会计上要分期摊销,有投资期限的,在投资期限内平均摊销;没有投资期限的,借差在10年内平均摊销,贷差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虽然会计上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项目,但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

企业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第58行填报;反之,每年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贷差,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主表第61行填报。

二、投资的计税成本和调整计税成本  由于税收与会计投资业务处理不同,必然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会有所不同。

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计入投资成本。

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若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直接扣除;若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债券持有期间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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