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中介服务的法律定位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中介的执业原则与行为规范 下载论文网   (一)税务中介的执业原则   税务中介是社会性的税务代理服务中介,具体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机构。

税务中介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的,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做出的决定,代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代理人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

因此,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任何偏向行为都是有失公正的。

3.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代理人及其工作机构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组织,应独立行使代理权限。

税务代理人正确行使代理权限,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

因此,税务中介必须进行严格的自我管理,依法开展纳税服务活动。

(二)税务中介的行为规范:杜绝提供违法与非法服务   偷税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但目的是相同的,即完全或部分地逃避纳税义务,因为应纳税额的金额大小对纳税人的收入、收益和福利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考虑到税务中介的注册税务师们从其良知上讲不愿协助客户偷税,有人就会辩解说偷税行为与其无关。

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而且,这也是一个危险的假设,注册税务师仍有可能卷入到偷税活动当中。

例如,由于未能发现会计账目中的矛盾之处,或在客户部分或全部偷逃税款之后才发现。

注册税务师必须努力确保―应尽其全力去做到这一点―即作为代理人,不要协助客户偷税

纳税审查业务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行为。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该业务时,一旦忽视了不合适的信息或解释,就很可能会面临风险。

必须记住,注册税务师协助偷税偷税本身更应受到严惩。

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他的客户正在偷税,他必须向客户指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受到的惩罚,如果客户坚持不改正,注册税务师应终止向其提供税务服务。

类似地,如果发现纳税申报表或会计账务有遗漏或差错,应该建议客户去报告这一遗漏或差错―客户应该为纳税申报内容负全部责任。

如果客户不这样做,注册税务师应该拒绝执行该业务。

采取这种行为之前,应向客户声明,税务当局对纳税人的自愿披露与经过调查发现有偷税行为后的披露,其态度是大不相同的,后者有偷税之嫌,可能难逃偷税处罚之纠。

总之,税务中介在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时,必须诚实守信,只为企业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鉴证、纳税建议或税收筹划方案,一定杜绝为企业提供偷逃税的税务鉴证或避税方案。

二、税务中介报税立场   在经济实践中,代理企业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通常被称为“税务会计师”。

税务会计师在为企业报税时应该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呢?在我国,“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再来看美国会计师协会在《税务责任公告》对“报税立场”的规定:(1)纳税申报表首先要求纳税人如实陈述,纳税人对申报表中的报税立场负有最后责任;(2)税务会计师对税收制度承担的责任与其委托人一样。

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没有义务缴纳超过法律规定的税款,而税务会计师有责任帮助委托人力争达到这一结果。

所以,税务会计师应该着眼于法律意图,并且只能采取由权威标准支持的那些报税立场

如果你采取的报税立场客户节省大笔税款,但是却毫无合理依据可言,那么,这样的报税立场是不恰当的。

从美国税务会计师报税立场分析,税务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税收制度负责。

委托人的责任是依法纳税―不多缴,也不少缴。

虽然纳税人最终对纳税申报是否如实反映事实承担全部责任,但税务会计师有责任向委托人纳税人)指出哪些是法定应尽责任和哪些不是法定应尽责任。

税务会计师还有责任不附和那些想利用税制偷逃税款的委托人,这是税务会计师的基本职业操守。

实际上,税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受法律条文的约束,而且还应受法律精神的约束。

如何理解这一思想,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1993年,美国高盛公司推出一种证券,该证券遂成为安然公司和其他公司不可抵挡的诱惑。

人们可以各取所需地将这种证券或称为债券或称为股票。

纳税人来说,这种证券类似贷款,这样,其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而对于那些怀疑过度举债经营的公司股东和评级机构来说,这种证券则又类似股票。

财政部反复试图限制使用这种证券。

1994年,财政部谴责华尔街的公司并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干预。

翌年,财政部向国会递交了立法提案,目的是解决现有法律中的漏洞,惩治违法者。

1998年,美国国内税务局试图不承认安然的减税。

但每一次努力都被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借款人组成的联盟击败,这个联盟在这个一损俱损的会计操纵中都拥有经济利益。

上述案例中虽然美国国内税务局没有能够制止这种行为,但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执业伦理规范的宗旨,也违反了税收背后的基本立法精神。

正因为大多数人遵守立法精神,不愿利用法律漏洞,法律才得以继续发挥其作用。

那些利用漏洞的人是一些占别人便宜的不劳而获者。

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如果某一家公司钻法律空子并想方设法避税,其结果将会伤害那些不利用漏洞避税的人们的善良愿望,利用法律漏洞避税的人可能遵循了法律条文,但是却违背了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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