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人寿重大疾病保险险种介绍
保人寿重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构成条保险合(以下简称合)由保险单及合所条款、声明、批,以及和合有关投保单、复效申请、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及其他约定共构成。
保险责任开始及交付保险费二条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保险单应责任,投保人交付期保险费且公司承保而签发保险单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合生效日,生效日每年对应日生效对应日。
二期及二期以保险费交付,宽限期及合效力止三条二期及二期以分期保险费,应依照保险单所交付方法及日期,向公司交付并取凭证妥保存。
如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取凭证妥保存。
二期及二期以分期保险费到期交付,保险单所交付日期次日起60日宽限期;逾宽限期仍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合宽限期终了次日起效力止。
如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合效力恢复四条合效力止,投保人可效力止日起%年,填妥复效申请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公司并交清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次日起,合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五条合有效期,被保险人合生效日起!&"日以初次发生、并公司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疾病,公司按保险单所保险金额二倍给付重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种或二种以上重疾病,重疾病保险金给付以次限,公司所给付重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即行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六条合有效期,被保险人因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残疾,或合生效或复效日起80日以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残疾,公司按保险单所保险金额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重疾病保险金。
七条若被保险人合生效日起80日交费期罹患重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疾病日起,免交合以各期保险费,合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而罹患重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公司不保险责任、投保人故行;二、受益人故行;三、合订立或复效日起$年杀或故伤身体;四、故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xxx;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或其他违驾驶;九、合生效或复效日起!"#日罹患重疾病。
发生款情形,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身体残疾鉴定九条被保险人因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残疾,应治疗结束,由公司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被保险人遭受外伤害或罹患疾病日起80日治疗仍结束,按80日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日起7日以面通知公司,并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30日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应出具下列件、保险单、保险金申请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二、近次保险费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公司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病理显微镜检、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三、近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户籍销证明;五、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残疾保险金,应出具下列件、公司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疾鉴定;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三、近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除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合或申请复效,对公司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或因失履行如实告知义,足以影响公司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公司有权除合,且不退还保险费。
公司通知除合,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投保人除合,应出具下列件、保险单及除合申请;二、近次保险费交费凭证;三、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十六条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合合约定年龄限制,公司可以除合,并扣除手续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合生效日起逾年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应付保险费,公司有权要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差额及利息,如发生保险事故发现,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应付保险费,公司将多收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容变更十七条投保人合有效期,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保险金额不得低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除合。
若被保险人是公司按标准体承保,投保人合有效期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保险单签发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及变更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面通知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与被保险人送交公司批。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纠纷,公司不责任。
重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残疾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人,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遇有下列情形,身故保险金作被保险人遗产,由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赔效二十条合受益人对公司请给付保险金权利,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二十二条合容变更或记事项增删,非投保人面申请及公司保险单上批,不生效力。
合纠纷二十三条合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按以下()项方式()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二十四条条款所述“重疾病”,是指合下列定义疾病、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三条件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心电图。
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型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合保障围。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血管旁路手术,须心脏科心导管检,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其他手术不包括。
三、脑风指因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月,脑神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者植物人状态。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便始末、穿脱衣、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己,常要他人加以扶助状态。
咀嚼机能丧失是指由牙齿以外原因所引起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移特性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多症,病理检验确定合国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恶性肿瘤疾病,但下述除外期何杰金氏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上肢及下肢,各有三关节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识活动超8月以上。
上肢三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0%以上受到三级烧伤。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发性或蓄行所致,不论当清醒与否,皆不合保障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部份肝脏坏死并失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肝脏急剧缩;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但胸或腹主动脉分支除外。
二十五条条款所述“外伤害”是指外、突然、非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客观事件。
二十六条条款所述“身体高残疾”是指下列情事、双目失明;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枢神或胸、腹部脏器极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护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手腕关节及足踝关节丧失;六、目失明及手腕关节丧失或目失明及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失明认定()视力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失明指视力永久国际视力表$"$#以下。
言语机能丧失指下列情形()指构成语言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枢神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丧失指由牙齿以外原因所引起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状态。
维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动,全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便始末、穿脱衣、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己完成,常要他人扶助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