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念的总体认识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刑事判决书陈述事实语言探析   【引言】司法裁判刑事判决书语言特点研究引言   【1.1】 事实概念总体认识   【1.2 1.3】裁判事实与法律事实   【第二章】司法裁判中的事实建构   【3.1 3.2】例证的考察和分析   【3.3 3.4】语言特点及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刑事判决书事实叙述语言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法世界里事实概念辨析。

一、事实概念总体认识。

为了探究中国刑事判决书事实的本质,则有必要先对事实概念有一个总体的认识。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

虽然维氏关于事实自在论的观点并非学界共识,却至少指出了事实的重要意义。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以事作为思考的起点和研究的目的;至于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被鸡毛蒜皮的小事所包围或受制于重大的历史事件。当人们试图进一步认识事实的时候,却陷入了迷惘之中。究其原因,或是生活本身的随意与任性、或是日常语言的模糊与歧义、或是研究的分类与复杂,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尽管生产一幅规范而严整的概念体系是一种公理体系之梦,但是对概念的厘清亦可有利于论述过程中的行文方便与表述一致。词典将事实定义为事情的真实情况,而罗素却认为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可是又有人认为事实实质上徘徊于客观主观之间。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里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知识对事实具有不同的见解。

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将事实概念简略地总结为四种观点:

自在之物。当研究者以自在之物的眼光看待事实的时候,时常援引罗素所说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作为理据。事实与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关系,它不依赖于人,它是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作为客观自在之物事实不仅不受人的影响,而且远离人的价值干涉。

主观对象。世界是被认识的,脱离了人的认识,这个世界之于人而言也就失去的价值意义。同样事实也并非彻底摆脱了人的自在之物,相反,事实却是依赖于人的认识而存在主观之物。由于'事实'本身是不会说话的,人们在交流、引用、辩论等活动中所谓的'事实',实际上都是主体感知活动的产物.

主客统一。在唯物辩证法等哲学观点的视角下,有学者认为事实不纯粹是客观且孤立于人的自在物,也不单是仅靠人自身观念即可生成的主观物,它具有在客观基础上体现一定主观色彩的辩证统一性。事实的自身既具备客观存在性,这是事实的本义;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人性.耳闻目见的材料要经过接受才成为事实.

具体而言,人之于事实的方式大致有两种:第一是通过生成的方式去建构事实,也即人实乃是在外界客观条件与主观自身特性相融合的基础上生成或发出事实;第二是通过接收的方式去体认事实,也即事实只有被人所接收、感悟、理解、认同等等,才能够具有意义。持此观点者以辩证的思维将事实客观性和主观性进行结合,同时肯定了主体和客体之间具备统一的关系。

事实命题。一些语言哲学研究者认为事实是一种陈述存在,从而强调事实陈述性或事实是一种事实命题.在西方哲学里,'事实'(fact)一词,源自拉丁文 factum.从 17 世纪开始,'事实'是指在客观世界中以某种方式相关联的一组对象,它们可以用命题或判断来陈述。首先,事实依赖于语言。以唯名论的观点来看,语言似乎是一切的开始,当然也是事实所赖以存在的方式。上帝必须言说,否则何以显启神性?所以,在上帝,语言不但是原初的创世力量,而且是永远的喻世工具;说出一个事物的名称,表达一种愿望,想象并希望它会怎么样,事情似乎就真的会发生.

人们通过语言去感知或把握事实的发生、经过、结局、样态、特性、效果等等诸多因素,仿佛没有了语言,人们也就无法感受到事实,那么事实对于人们而言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事实命题依赖于陈述语言事实要由语言来表达,当人们使用请求、命令或疑问的语言形式去进行表达时,他们所呈现的并不是事实.你必须去开门、请你开门、你开门了吗等语言形式并非在表达事实,事实只能是你开门了,而你开门了的表述则是一种陈述性的语言形式。因为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实然性存在,而只有陈述性的语言才能描述这种发生了的存在,并且陈述出来的事实也就成了事实命题

最后,事实命题服务于说理。当人们陈述一个事实之时,其原因在于论证陈述者的观点。事实是就能够作证、能够依以推论来说的,我们根据事实得出结论,推论出曾发生另一件事情,等等。裁判者在判决书陈述事实,不仅是为事实赋加法律意义,更在于为司法裁判提供事实理由,从而保障司法裁判的正当性。

综上,虽然事实有诸多哲学见解,但是却是一直萦绕于主观客观之间。

司法裁判的视角而论,裁判者的目的是根据案发后的事实去完成定分止争、指引行为、协调利益等司法裁判之工作,故而其所接触、采纳、利用、陈述事实似乎难以称之为纯粹客观或纯粹主观的产物,毋宁说是在客观性基础上得见有一定主观性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裁判所使用的事实之目的在于论证其自身的正当性,那么也就符合了事实命题的应有之义,也即司法裁判所依赖的事实实质上是一种兼具主观客观的用于论证的事实.但是,本文的探讨并非止于此处,正如同在问题缘起之处所思考的那样:中国刑事判决书似乎具有两种事实.为了进一步明晰中国刑事判决书事实的本质,则需要进一步探讨法世界里的诸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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