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内容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和实践探索。

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驱管仲立足于经济的犯罪预防理论以及以商鞅为代表的战国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犯罪预防观。

在实践上,历朝在基层社区治安管理机构的实践、加强户籍管理以及在维持社区治安所采取的手段上都有丰富的实践。

所有这些对我们今天的社区警务工作应该说有所启迪,但不能将其看作是今天社区警务的源流。

关键词:社区警务 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社区警务这一现代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国。

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的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施的效果势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无论是警界还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学者,对社区警务“趋之若骛”也就在情理之中,笔者也自然不敢免俗。

在众多研究社区警务问题的著述中,也有少量着眼于社区警务起源问题的研究。

有的从西方国家警务历史中探求社区警务的起源和发展,有的则认为社区警务应该起源于我国古代:认为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国家维持社会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询到今天社区警务的某些痕迹,从而认为我国早就存在着社区警务的制度及其实施。

寻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对一个问题的理解,但寻根求源应首先立足于问题的内涵和实质,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简单地牵强附会。

有关社区警务的起源应该不是难解的问题,“自西方舶入”应该是大家的共识。

但让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国,为维护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服务,自然不能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

笔者也正式基于这样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区警务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某种联系,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为建立新型的社区警务制度提供借鉴。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社区警务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儒家以孔子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德治”,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为政以德”、“以德服人”。

这里的“德”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当然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数内容。

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

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

历代儒家无一例外地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杀,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即统治者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来治理人民,虽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强礼教,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从而得以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儒家从人性论的角度,提倡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让民众懂得所谓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爱人之道”,并提出“有教无类”,主张不分贵贱等级对民众进行教育。

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使社会充满“礼让”精神和“仁爱”精神,不仅可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达到其所谓理想的“无讼”的境界。

当然儒家所谓的道德教化,不过是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思想和等级观念,其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以德去刑”,以达到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目的。

诚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过是为统治阶级提供一种统治哲学,其思想内涵和实质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国”大相径庭。

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说没有借鉴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不仅是治国方略,也是我们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思想

现代社区警务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宣传教育,集合警界和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不仅单纯依靠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还必须通过道德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从而遏制违法犯罪的源头,这也是今天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社区警务儒家思想不同,法家预防犯罪、维护统治的理念上,提出了与儒家的“德治”针锋相对的“法治”。

当然法家的先驱者们也曾经十分重视道德规范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犯罪预防理论。

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认为人人都有廉耻之心,遵守礼义法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但他反对空谈礼义廉耻,认为只空谈礼义法度无补于时艰,要注重礼义法度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

指出只有满足人民的生存欲望,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使人民免受冻馁,才能谈得上礼义廉耻,礼义法度的贯彻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才有基本的保障。

否则,人民的生存问题尚无着落,要求他们遵守礼义法度,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这种立足于经济的预防犯罪理论,含有朴素的唯物主义因素,在当时提出是难能可贵的。

由此联想到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也必须关注社区的经济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的经济建设,关心社区群众的生活,才能调动最大多数的力量,从而达到群防群治的目标。

法家的先驱人物不同,后来的法家预防犯罪理论方面却走上了“重刑主义”的道路。

以商鞅为代表,他公开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只有加重刑罚才能使“民莫敢为非”而“一国皆善”。

嘲弄儒家以德服人是以德致刑,认为“德生于刑”,刑罚运用的本身就是君主爱民治国的“大德”的表现,从而与儒家的重德轻刑论划清了界限。

为了实现其以重刑预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论,商鞅提出了“重刑轻罪”说,即加重轻罪的刑罚

他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为了达成其重刑主义,首创了“族刑连坐”的处罚办法。

所谓“连坐”,就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者其他有关人同受刑罚

《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令民为伍,而相收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收司谓相纠发也。

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此外,为了进一步预防犯罪,他还提出“刑用于将过”、“细过不失”,主张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犯罪时,就处以刑罚

认为“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

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

”在商鞅看来,人们犯了罪时才用刑罚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罚用在人们将要犯罪的时候,罪恶才不会发生。

显然,处罚“将过”,实际上是按照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照人们的行为来定罪。

至于“细过”,那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必诉诸刑罚

对“细过”也给以刑罚,这就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由此可见,在犯罪预防理论上,法家的“重刑主义”和儒家的“以德去刑”、强调道德教化显然是针锋相对的。

重刑主义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但终究未能实现秦王朝的长治久安。

以此为鉴,我们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单纯依靠我们的警力,仅通过打击和惩戒违法犯罪行为,实践证明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只有深入群众,通过广泛的道德、法制宣传教育,调动一切积极力量,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目标。

这也是我们推广社区警务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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