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豁免权 [记者是否应该有豁免权]

防止记者滥用权利与保护记者合法利益同等重要。

记者或许不能成为道德模范,但是记者一定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

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25日)   这是一位法学学者公开发表的言论,部分媒体将这位学者的观点,概括为记者应当享有豁免权

在我看来,这是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

记者是社会的啄木鸟,记者在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地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公众的监督。

这本来是一个政治学常识,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成为问题,就因为部分记者在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从宪法的层面来看,记者新闻报道权来源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为了满足自己的知情权,支持并且配合新闻媒体行使新闻报道权;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权脱胎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因此,新闻媒体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的过程中,既要尊重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同时又要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这种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是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也是确保新闻报道权不被滥用的最好手段。

今后,国家立法机关一方面要出台新闻传播法,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约束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新闻媒体打击报复。

新闻传播法还应当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自己的采访报道权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记者采访报道工作,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材料。

记者通过独立调查掌握证据材料,并且撰写新闻作品公开发表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记者披露消息来源,不得对记者办公场所及其家庭进行搜查,不得强迫记者交出采访记录材料,不得借口审查稿件强迫新闻媒体撤回有关新闻作品并且赔礼道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新闻记者的作品报道错误,可以通过召开记者会的方式,澄清事实真相;假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记者的作品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动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举报和检举的权利,也可以请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但是,侦查机关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监视或者监听记者的各项私人信息。

在审理有关记者犯罪案件的时候,司法机关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审判,决不允许司法机关违反回避原则,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

防止记者滥用权利与保护记者合法利益同等重要。

假如记者享有豁免权,可以利用记者的身份违法犯罪,那么,记者的队伍将会不断膨胀,整个社会将会重新回到无法无天的时代。

司法机关受理的记者行贿受贿或者介绍贿赂的案件已经充分说明,记者如果不受法律的监督,那么,将会成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我国法律尊严的特殊群体。

部分学者认为,记者收钱,不应该进入“刑罚的处罚范围,而属于行业自律的范围”。

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说法。

行业自律标准应该高于法律规范。

假如行业自律无法起到根本作用,那么,将记者权钱交易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畴,对涉嫌犯罪的记者绳之以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极少数法律从业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地呼吁为构成犯罪的记者洗刷罪名,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有害无益。

保护记者合法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但是,记者本身也应该防微杜渐,不能一方面享受所谓的新闻报道权,另一方面滥用权利,损害记者的整体形象。

记者或许不能成为道德模范,但是记者一定要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学术界关于记者权利边界的讨论,应当符合基本的学术假定。

假如泛泛而论,那么很可能产生误导,出现不必要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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