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  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地位

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职权

这种职权主要有两项,第一项即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职权

第二项即人大代表表决的职权

当然,按照代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作为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这丝毫不能改变表决权的行使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来完成的事实,只不过说明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作为单个人大代表的行为可以有三种选择罢了。

所以,可以说,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行使的两项人大代表职权,实际上均包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均是通过全体人大代表共同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共同对会议上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行使表决权来最终实现的。

另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行使职权

这种职权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只需人大代表一人而不需其他人大代表附议即可行使人大代表职权,主要包括:   1.人大代表审议的职权

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这就是说任何一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均可以独立发表赞成或反对或修正的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发表,也可以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表,还可以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用口头形式发表,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发表。

另外,如果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报告时,邀请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参加会议,这位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上发表各种意见。

人大代表发表的这些意见,均将作为有关部门修改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抱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这项职权

2.人大代表询问的职权

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这里的意思是任何一位人大代表行使审议的职权时,均可以对涉及有关议案或报告的任何问题,向提出这些议案草案或报告草案的有关国家机关提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的要求,亲自向提问的人大代表作出回答,或者也可以派专门负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具体负责人员来回答人大代表的提问。

这项工作的好与坏,将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质量,所以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有关国家机关,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3.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职权

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一位人大代表可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由此可见,对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的事情,不论大小轻重,人大代表可以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而相应的有关机关、组织则必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研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并及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是受法定期限约束的,不得无限期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

4.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职权

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来进行的。

其二是人大代表代表证就地来进行的。

无论哪种形式,人大代表进行视察的目的,主要都是为了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5.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权

人大代表的这项职权实际上是人大代表视察权的延伸。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大代表进行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6.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职权

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可以分为应邀列席和直接列席两种形式。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人大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职权

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这就是说任何一位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便可以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成为这个调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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