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摘要:在宪政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利

对于监督主体而言,公民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

从动态过程看,公民监督是一种政治参与活动;就静态结构讲,公民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制度。

关键词:公民监督;宪法权利;宪政制度 所谓公民监督,就是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公民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实施监督

在我国,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

公民监督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一、公民监督是重要的宪法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公民监督权分为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三种基本类型。

其中,批评、建议权检举权属于督政性的监督权,申诉控告权属于维权性的监督权。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谴责性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行使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区别在于:批评权只在公民主观上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缺点和错误的情况下行使,具有谴责性;而建议权则可以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行使,是建设性的。

2.申诉控告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失当的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向有关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行使申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二是对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不服。

控告权是指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对于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告发和揭露的权利

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既可针对其职务行为,也可针对其执行职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检举权 “检举权是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1]检举权与申诉权、控告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申诉、控告人一般是自身权益受损的公民或组织,他们与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检举人则是与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二,从行使权利的目的来看,申诉和控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寻求权利救济的同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检举的目的则是为了维护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在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同时不存在自我寻求权利救济的问题。

二、公民监督是民主宪政的体现 公民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形式,在防治官僚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廉洁方面具有其他监督系统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

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等,遍布各个地区、行业,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腐败现象都难以逃过群众的眼睛。

二是监督内容具有全面性。

既包括工作监督,又包括行为监督和品质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三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不同形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如发表评论、写信、面谈、打电话、网上举报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

四是监督活动具有自觉性。

或者是出于主人公的责任感,或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者是督政性的,后者是维权性的,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是自觉自愿进行的。

五是监督后果具有间接性。

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曝光,以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注意,使之采取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六是监督地位具有基础性。

公民监督不仅自成体系,也成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乃至整个政治监督体系的基础。

七是监督本质具有权威性。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公民监督是来自权力主人的监督,政权的人民性和政治的民主性,决定了公民监督的权威性。

八是监督网络具有隐蔽性。

现代社会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各个方面,凡是有公共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公民监督的无形网络,使公共权力始终处于公民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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