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财务监督制度(4)

人民医院财务监督制度4。

1、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2、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3、财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会计帐簿或设帐外行为,及时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纠正制止纠正无效时,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财务人员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务、财政、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财务人员要承担责任。

5、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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