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财务与会计问题初探

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是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探索国有资产产权合理定位、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新思路。国有控股公司在推进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国的国有控股公司毕竟处于探索和 发展 阶段,调研发现,不管是行业主管厅局改组国有控股公司,行政性总公司改组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大型 企业企业集团经授权经营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它们的组建及运作中都暴露出了许多 问题 。本文着重就国有控股公司组建、运作中所存在的财务与 会计 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资本金确认与界定问题  1.国家资本金与法人资本金的界定。国家资本金与法人资本金的界定,就国有控股公司本身而言, 目前 已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问题在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于下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价值是列于受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还是法人资本金。有观点认为:应列为受资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因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于下属公司的资本不一定是国家资本,还有可能包括借入资本。另有观点认为:目前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资本金事实上是其下属各公司资本相加的总和,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与其下属各公司资本金的总和在数值上是相等的,因此,主张应列为受资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融资政策缺乏明确的规定,把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一概列为法人资本金或国家资本金均有不当之处。若列为法人资本金,尽管考虑了国有控股公司的债务融资可能,但忽略了它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性;若列为国家资本金,虽然考虑了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组成特性,却又忽略了它的融资可能性。因此,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发生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时,受资公司可以国有控股公司资本结构为比例确定其法人资本金与国家资本金的金额。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2.国家资本金确认。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改组的现状看,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确认通常有以下两种 方法 :(1)按改组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2)按改组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实收资本总额确认。若按改组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那么,当所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就应作相应的变动,这样势必导致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变动频繁;如果当所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不作相应的调整或变动,这样又无法体现原先确定的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的原则。另外,控股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会出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额与原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因此,按改组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净资产总额确认的操作方法不妥。本文认为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应按改组所属企业国有账面实收资本总额确认。这样操作,只要所属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不发生变动,也就是说,企业不发生破产等重大的产权变更,国有控股公司资本金就不会出现频繁变动,就可以保持资本金应有的稳定性。  二、财务与会计的整合问题  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后,从 法律 上来讲,改组工作已经结束。但是,对于新组建的控股公司而言,最艰巨、最困难的任务才刚刚开始。改组之后,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一个“磨合期”,需要有一段时间加以整合,包括战略整合、组织整合、人事整合、业务整合、管理整合、企业文化整合以及财务与会计整合等,其中,财务与会计整合可谓是控股公司整合的起点与核心。财务与会计整合的主要问题有:会计制度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以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等。 代写论文   1.会计制度的选择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尤其是行业主管厅局改组国有控股公司,组建后会计制度的选择存在磨合期,在此期间,控股公司本身往往仍执行预算会计制度,而下属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在一个控股公司内,出现了两种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显然,这样的操作有悖于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也使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从而使整个控股公司的合并会计信息或汇总会计信息失实。  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会计制度选择的磨合期有长有短,调查发现: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改组完成后两年,由于改组前行业主管厅局的预算资金尚存在,这部分资金仍执行预算会计制度,而完成改组国有控股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在国有控股公司本身内部就有两种制度在并行运作,这种现象在较长时间内存在显然不合理。国有控股公司改组过程中存在磨合期是正常的,但磨合期过长,会 影响 到这一期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因此,改组结束后,应尽快结束两种制度的并行运作。对于仍然存在的预算资金或仍在拨人的预算资金,可根据预算资金进入控股公司后的用途和去向作有关调整,并按照相关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问题。国有控股公司改组前,行业主管厅局与行政性总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按一定的方法计提折旧,这样,改组国有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就存在差异。由行业主管厅局、行政性总公司改组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改组后,原行政机关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也应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这样就产生了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价值与折旧年限的确认问题。调查发现,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使用年限按原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范围的下限确认;也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但使用年限按估计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认。如果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那么在改组初期,控股公司与其下属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均存在不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改组国有控股公司应按改组时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按此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这样才能保持控股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固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一致性,也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础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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