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的转让] 债权各论

[容提要]探讨了债权让行属何种性质紧接着又对债权让制构成要件进行剖析论及债权让所发生对效力与对外效力问题其对某些问题如债权表见让与、债权抵销等问题进行了重阐述。

力图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两方面探晴隐分析现行法律制缺陷并提出设想。

债权与让行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将债权让归属债相对性原则问题并认债效力仅属债权人与债人债以外三人不得就债他设定利益享有诉权;而债权让协议实质上也是种三人利益而订立合。

普通法与衡平法相对待债让问题上历了从普遍禁止到准许由让变化程。

早期陆法系代表人物从格劳秀斯到斯泰尔都不程上承认了债权能够让理论。

陆法系国如德国、日等国也纷纷己民法规定债权可以让。

我国目前并无统债法但是对债重要组成形式合而言986年颁布《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9条就明规定合方将合权利、义全部或部分让给三人应当取得合另方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让制早法律规定

999年公布《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以下简称《合法》)79条明确规定债权让这法律制即债权人可将合权利全部或部分让给三人80条还规定债权人让权利应当通知债人通知该让对债人不发生效力

无须讳言《民法通则》对合权利让问题规定当说是进步但到了现则落伍了。

现行合法》对债权让制作出了合世界潮流规定这种变化反映了我国从计划济代向市场济代型期重变革。

市场济强调是契约由债权已被视种类似东西具有极可利用济价值契约由尊重人们由志人们市场济生活频繁地进行济往但以往牢固而单不变债权债关系已不适应日趋复杂济生活冲击因而我国《合法》对债权让作出了明确规定适应了代必将促进l世纪国市场济发展。

我国《合法》明确规定债权具有可让性。

但引人目是该法了《民法通则》并不得牟利和应当取得另方等句。

法律虽然并明规定债权让种契约形式;但是从《合法》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肯定受到了英美契约论思想影响。

债权让让人可以将己债权让予他人即受让人至是否牟利这是双方当事人部所约定并不受国公权力干涉而且作能代表济行外表象合(契约)当今商品往日益频繁社会里作用是巨其身就是济利益代表者。

因而想要禁止双方当事人因让债权而牟利情况是不可能。

另外近现代各国市场济迅速发展债权义与围较以往已有很不。

债权作财产权具有利用价值从而被认是种具有济价值财产。

规定也有悖《合法》与《民法通则》所鼎力推崇思治原则;相反允许当事人由让债权对加速济交往。

有利社会繁荣。

合法》80条款规定债权人让权利通知不得撤销但受让人除外。

从可以看这里强调是即双方合而依英美契约法规定双方含行就是契约。

由可知我国立法者将债权让行是作合关系规定

二、债权让构成要件债权让首先是必须有债权存至债权身是何种形态?笔者认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多数学者认让与人必须存有效债权

例如申卫星认让与人须存有效合权利①;《合法原理》(法律出版社)也认必须是合法有效合关系存;等等。

笔者也认债权容身无效而发生债权让行绝对无效;但因债权主体不合格而发生让则应视情况而定其是否有效。

对附条件债权笔者认应禁止让。

对将具有化成现实债权权利笔者认从鼓励交易角出发应允许其让。

其次是必须通知债人对让债权是否应通知债人对这法律问题世界上各国立法采取了不做法可分类无须通知主义、债人主义和必须通知主义。

世界上多数国和地区契约法以及我国《合法》都采取必须通知主义这观。

再次是受让人必须具备主体格。

债权受让人身条件对债顺利履行不能不说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债履行债权人与债人双方配合才能完成如新债权人拒绝领受债人向其履行债或者履约程给债人增加难那么债权便存违约情况债人可依《合法规定进行提存。

但是不难看出产生这情况主要原因没有审受让人主体格。

应明确是审受让人主体格并不与债权让通知原则相抵触审受让人主体格是了使债权履行更具有可行性从而保证债权顺利履行减少纷争。

三、禁止让债权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以下情况不能将债权让给三人()依债权性质不得让债权以特定身份基础债权

如退休金受领金;再如革命残废军人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残抚恤费复员、业军人助金、复员费。

与劳密切系而产生债权

如画他人画像而产生债权关系。

3基债权人与债人信任关系而发生债权

如委托、雇用。

不作债权

型莫行竞业而产生债权

(二)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债权如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前就已依口头或面约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将债权让给三方那么就应尊重合法重要原则当事人思治原则应禁止债权让。

现问题是这种当事人约定法定效力如何?即这种部约定法律效力对外部三人有无约束力?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维护善三人问题笔者参考了德日两国规定认应区分不情况种情况如债权人违反当初约定而向三方让了债权三方属善不知情情况下应认债权让行有效故应保护其效力

债须向新债权人(三人)履行债由产生损失则由让人(原债权人)承担。

由无权让债权让与人可能会因让债权而牟利但这是否属不当得利7值得研究。

我们知道债权是种相对权即债权仅存债权人与债人而如前所述债权可以让标那么无权让债权债权与人相当无权让他人财产(因当事人双方已事先约定不得让与该债权)样所以让与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故其让财产所获得非法所得应作不当得利返还债人

如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债人损失则债人有权基浸权行请债权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

如不法让与人以高市场价格让与债权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所得也应返还给债人

二种情况如三方属恶即明知债权人与债人事先有约定前提下仍将原权让则不应保持其效力

债权人身也存错那么应由双方向债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情况下债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三种情况当债权发生辗让与即债权让到受让人受让人将其让给另新受让人如辗反复发生了多次债权让。

期应如何保护善当事人权益?具体处理方式与种情况相;如受让人虽恶、但以受让人善则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效;如受让人善但随受让人恶则从恶产生起受让人所取得债权行无效。

(三)法律上禁止让债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9l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由国批准合当事人权利义必须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让不予批准则权利让无效型当属房屋买卖如房屋让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则该房产让行无效。

再如《外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条规定合营方如向三者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证须合营方并审批机关批准。

这些都必须以面方式作债权让发生法律效力构成要件。

如不合条件法律上是禁止债权让。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