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侵案件中,年龄不是唯一的权力优势

郭晶。

如果我们深入探究性侵害案件的本质,就会看到性侵害案件中复杂的权力关系。很多研究均表明熟人间的性侵害发生的概率更高。而熟人作案往往是利用不平等权力关系权力平等的影响因素。

在性侵害案件中,年龄是形成不平等权力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依然缺乏社会经验、对性的认识相对较少,也容易处于权力的弱势一方。

但是年龄并不是影响权力关系的唯一因素,性别、社会地位、职权等也会导致权力关系的不平等。2018年以来,媒体曝光的性侵案件层出不穷,且以教师性侵学生、上司性侵下属、前辈性侵实习生等明显具有权力平等关系为主。施害者往往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社会地位、权势等。同时,性侵害案件中,施害者以男性为主,受害者以女性为主。这是性别权力关系平等所致的结果。权力关系下性侵害的特征。

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有一定的共性。施害者利用落后的贞操观、权势带来的优势等对受害者进行威逼利诱,增加受害者的羞耻感、孤立感,破坏受害者对他人的信任,甚至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控制。

在高校性侵害中,北航陈小武、上财教授钱逢胜等施害者以“关心”学生/下属、辅导功课等理由,单独和受害者相处。钱逢胜以讲题为由把受害者骗到他的车内,在车内开始实施性侵害

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往往不是呈现出可见的暴力性。在权力关系之下,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会难以反抗。很多受害者在讲述自己被性侵害的经历时,都提到在遭遇性侵害的反应是不知所措、脑子一片空白、懵了,像是被“冻住了”,难以有激烈的反抗。很多性侵害案件受害者的身体并没有明显的外伤。

受害者会有类似的心理感受和行为模式。受害者不得不和施害者长期相处,TA们会让自己“爱”上施害者,将施害者的性侵行为也看作“爱”的表现,但受害者侵害的伤痛感无法完全消失。受害者一方面难以讲出被性侵害的遭遇,另一方面又渴望得到帮助,希望性侵害可以停止,内在就会处于矛盾和冲突的狀态,外显的行为也会出现反复性。在一些个案中,受害者可能会出现前后陈述可能会不一致,但这并非完全说明性侵害没有发生。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往往不是呈现出可见的暴力性。在权力关系之下,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的时候会难以反抗

受害者承认和接受自己被性侵害也需要一个过程。

很多成年受害者在开始讲述之初,都不会使用“性侵”“强奸”之类的语言,而是说“发生性关系”。如果未成年人语言发展不完善,更是缺乏描述性侵、表达感受的语言工具。现有法律的不足。

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调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暴力和反抗成为重要的认定标准,很多案件往往因为受害者无法证明暴力的存在和有足够的反抗而被不予受理。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施害者更易通过哄骗而非暴力的方式实施性侵害。刑法应该依据性侵害案件的特点,完善相关的法律,切实保重性侵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的调整不只是简单地提高或者保持,而应考虑多方面权力关系。我参与的反家暴小疫苗志愿小组在发起的“为星星们呼吁修法”的倡议中提出,性侵害的界定应以“未经同意”为核心,并呼吁增设“利用权势性侵罪”,有6.5万余人参与了这一联署,倡议信也寄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立法者对此加以重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结合性侵害的特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防治性侵害的问题上,立法只是对遭受性侵害受害者的一种保障。其他的社会支持系统,如家庭、学校、公安、妇联、民政、公益组织等多方面的支持也必不可少。从预防性侵害的角度来讲,学校应全面普及性别平等的性教育。在性侵害案件发生后,社会需要有相对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如法律支持、心理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帮助其从创伤中恢复。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多部门多机构的联动对解决性侵害的问题都十分必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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