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

【摘 要】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极易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侵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漏洞和问题。基于此,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见解。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一、各地的虐童事件。

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多数家庭都只能选择生一胎。与此同时国家也在大力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孩子们能够享受到的物质条件也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在我们的印象当中,二十一世纪出生的孩子们是幸福的。由于是家里面的独苗,许多小孩从出生就被视为了家庭的小皇帝、小公主。

然而,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各地虐童事件,深深地刺激了我们敏感而脆弱的神经。我们禁不住会问:本应该作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的家庭和学校为何会屡屡成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主体?就在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媒体再一次曝光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南京九岁男童疑似遭继母鞭打,全身多处伤痕。

这一事件可以追溯到去年,当时学校老师发现小虎疑似有被鞭打过得情况,就联系了其养父母,告知他们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方式。直到今年四月份班主任老师在与小虎聊天中得知其背疼,在毫无防备之下掀开了其上衣,结果在座老师全都被震惊了。从没见过这样的血痕。这位老师告诉记者,小虎的后背布满了粗细不一的伤痕,这些伤痕中布满了新伤和旧伤。追问之下,小虎告诉老师,这都是妈妈打的。知情人士称,背上的伤口是用跳绳抽打的,耳道的伤口是用钢笔戳的,脚面浮肿是被用水管敲打的。原来,小虎妈妈小虎要求极严,小虎平日里除了要完成学校的作业外,妈妈还给小虎布置了好多作业。当天,妈妈小虎布置了阅读课外读物的作业,但是小虎并没有完成,妈妈问了课外读物里讲了哪些内容,小虎并未答出来,结果遭到妈妈一顿毒打。仅仅只是未能完成妈妈布置的课外作业,就遭受了妈妈用跳绳抽后背、用钢笔戳耳道、用水管敲打脚面的非人折磨,我们不敢想象一个年仅九岁的孩子在身心上承受了多大的痛苦。

悲剧屡屡在上演,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虐女案、深圳父亲教训儿子致死案、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虐童案一幕幕惨不忍睹的虐待景象呈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在感叹这些施暴者残忍的同时也在不停的思索,未来如何有效的避免悲剧的再次上演。

二、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正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的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的确,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理应受到国家的良好保护法律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同样应该在保护心里和生理都处于尚不成熟阶段的未成年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期许,是一种应然状态。然而,事实并非能如我们所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对未成年人的救济不及时。

在今年四月发生在南京的小虎被养母抽打一案中,记着经过采访学校老师得知,学校在四月份以前就小虎疑似被养母抽打一事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反映,派出所也出警到学校进行了相关的了解,但此后就不了了之,直到四月三日在被微博爆料后引起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之下,当地警方的办案效率才明显加快。试想,如果没有引起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那么当地警方是否会及时介入、及时将涉嫌虐待罪的养母刑拘?未成年人是脆弱的,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施暴的主体可能就是他们朝夕相处的人,他们每天不得不面对的人,比如学校老师以及家庭中的成员,在受到暴力侵害之后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的介入把对未成年人构成侵害的主体带离未成年人,以尽可能的把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降到最低,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机关任重道远。

(二)对适用何种罪名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存有较大的争议。

2012年10月浙江温岭20岁女幼师颜艳红因在幼儿园对儿童有虐待行为,被当地警方刑拘。然而,以何种罪名刑拘艳红是令当地警方十分头疼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该教师在幼儿园虐待儿童应该以虐待刑拘,但是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幼儿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家庭成员,以虐待刑拘显然是不成立的。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刑拘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颜艳红的这种行为还没有对孩子造成轻伤的程度。最后,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将该女教师拘留。但寻衅滋事罪也过于牵强,因为我们都知道寻衅滋事罪是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寻衅滋事罪要求的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该案中女教师侵犯的显然不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而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最后以该女教师不构成犯罪,涉嫌寻衅滋事拘留十五日而谢幕。在社会舆论看来,对疯狂虐待儿童而且还将要求其同事将其虐待幼儿园小朋友的行为进行拍照的颜艳红来讲,仅仅是十五日的拘留,处罚明显是过轻的。但作为法律人,平心而论当地司法机关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也是在法理之中的。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按照我国目前刑法的规定来看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是寻衅滋事罪来追究颜艳红的刑事责任均是于法无据的。这是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的缺失,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相关强制性规定缺失。

这里所说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虐待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尽管在2014年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对监护侵害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但从该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该意见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止当作了一种权利而非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是必须履行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不妥之处,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作祟的中国社会,试问又会有多少国人去劝阻、制止或者举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害?同时,该意见只是提出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时的处理办法,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学校老师侵害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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