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发展现状   我国比较规范且较为成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上海率先展开。2002年8月, 上海市普陀区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各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社区矫正相关适用规范   如《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纲要》、《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这些意见和办法将《通知》予以具体化, 增强了实际操作性, 为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2、成立社区矫正领导机构   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等三家专业预防犯罪民间社团正式成立。这些机构和社团的成立,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支持。   3、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才   为保证矫正工作的实施, 各试点地区都组织了一批监狱民警、中小学教师和街道工作人员, 同时对外聘请相关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负责具体的矫正工作。在上海, 社会各界人士踊跃竞聘, 争做社区矫正专业社会工作者, 其录取比例高达15: 1,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4%。其它试点省市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也都进行了专业的选拔和培训。   二、当前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等;二是专门的刑事执行法, 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三是单行的社区矫正法规,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服务令》、新西兰的《假释法》等。而我国目前尚无以上三种形式的法律法规, 以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我国社区矫正采用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至今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将近6年, 在这几年时间里, 尽管试点地区都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司法部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相关部门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是,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单靠几个部门文件和松散的会议制度不能解决问题。   2、社区矫正的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种当前正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试行的社区矫正适用刑罚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的。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公安机关由于本身警力不足, 任务繁重, 加上经费紧张, 从公安部到各级公安机关, 直至各基层公安派出所, 至今仍未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而多由社区民警兼职或者附带为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采取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 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而当前试点地区的一般做法是, 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对矫正的实施, 这显然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社区矫正的主体出现缺位。   3、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有两个: 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 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 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 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 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标准和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 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 而我国相对较落后。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 社区矫正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 不仅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 而且不同程度面临着人员紧缺、装备落后、经费紧张的困境。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社区矫正经费应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政府矫正机构的基本费用, 包括办公机构设施筹建费用矫正工作基本设施费用和运作费用、公务员工资、志愿者培训费用、志愿者及社会工作者的交通或误工补贴费用等; 二是非政府矫正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 含民间组织和官民协作的非企业性质社团组织的部分运作费用等;三是矫正对象专门帮扶机构费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 原则上社区矫正工作费用也应当与监狱经费一样由国家财政加以保障。据了解, 当前各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规划, 还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 至于矫正对象的帮助保护资金更是难有着落。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思考   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相关法律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逐渐融入社区矫正制度之中, 改革现行司法体系, 组建权责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社区矫正制度并未做出安排, 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中, 并且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法律位阶低, 法律授权不明, 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法律讲求严肃性和连贯性, 特别是刑事法律, 更加需要确保其严肃性和统一性。   2、社区矫正工作应稳步推行,切忌冒进   应适应新形势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方式, 着重从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就业能力入手, 积极促使他们回归主流社会。   由于社区矫正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 公众和官方均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沿习了以往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方式, 形式单一, 做法简陋。由于过于强调改造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主观世界, 所以常常会采取诸如上思想政治课, 开会学习文件等已经为时代所抛弃的方式, 再加上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工作繁重, 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3、社区矫正工作要防止片面化、一边倒的倾向   国外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的恢复, 包括社区服务、财产赔偿、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抚, 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得以修复, 从而体现公正与和谐。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 对犯罪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和被害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性, 普遍存在疏忽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阻力其实正是来自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 正是因为他们直接遭受犯罪带来的伤害, 所以有强烈的意愿要求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来获得心理上的安抚。可以说, 漠视对犯罪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缺乏犯罪受害人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注定无法取得真正成功。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