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

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民主/GDP增长目标 内容提要: 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为了稳定经济发展,提出了2009年GDP增长8%的目标,并为此采取了以扩大公共投资和拉动消费为核心的一系列调控措施。对于政府提出的经济发展目标能否实现,存在不同的看法。以法律制度分析为框架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增长目标有合法性基础、有法律机制和民主机制的保障,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从经济民主和法治的角度提出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值得思考和探讨。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务院提出2009年GDP增长8%的目标。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因素很多,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判断。在现有条件下,2009年能否实现8%的增长目标关键在以扩大投资为核心的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有效。对于宏观调控措施的效果而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及运行机制是决定性的因素之一。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角度判断,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可以实现GDP增长8%的目标

一、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合法性基础。

从市场经济确立之日起,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一直致力于寻找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建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正式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强政府、弱市场”的格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20多年里,这种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靠政府命令已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都没有绕开这一核心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市场体制形成过程中,我国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还有一些缺陷,但整体上看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宏观调控制度上是必需的和有效的。

实践证明,政府宏观调控是必要的,并且许多情况下政府调控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政府调控要发挥良好的作用,必须具备许多约束性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合法性条件:一是必须尊重市场自身的要求,二是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一个条件要求政府调控经济应当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只有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政府才能采取调控措施干预市场。第二个条件要求政府调控经济应当符合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要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各国的宏观调控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逐步由过去单纯弥补市场失灵转向塑造国家未来。宏观调控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已经大大增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因此,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调控的合法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保障。不论各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和促迸经济增长而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和措施,一个共同的条件是: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下进行,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缺乏合法性的支持就谈不上调控目标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成为能否实现调控目标和产生良好效果的前提性条件。

合法性之所以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本保障,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和政府经济发展中具有双重性的功能,即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所说的国家悖论。求解这种悖论,应该借助宪政和法治,宪政和法治的安排作为解开“政府悖论”的一把钥匙,其所崇尚的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有限政府等法治精神,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恰当的平衡,使政府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承诺变得可信。其所包含的经济意义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制度环境。[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走向是不断提高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程度,将政府经济职能纳人法制运行的轨道。在2000年,吴敬琏就率先提出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观点。[2]2001年,钱颖一详细地论证了“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认为决定市场经济好坏的因素有资本、劳动、技术、地理、开放和制度,其中制度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总的来说,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之下的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这是好的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关键。只有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收人提高。[3]。

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权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全国经济工作的权利。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目标

为了保持2009年GDPS%的增长速度,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包括产业振兴计划、货币政策、税收调节、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措施等,基本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一五”规划》以及金融财税、外贸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规定。调控措施中最重要的4万亿投资方案基本上是按照“十一五”规划以及其他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没有超出政府调控权的范围。许多调控措施已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反映出来,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而确立了政府为保持经济增长而采取的各项调控措施的合法性。尽管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因素很多,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采取的调控措施获得了明确的合法性,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并纳人到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范围内,为实现GDPS%的增长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基础。重庆社会科学。

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8%的增长目标具有灵活的法律机制保障。

我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一直在矛盾中努力达到均衡。二者的适度平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这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也为实践所证明。但经济发展的实践同时也证明,在由经济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不同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调控经济的效果同样存在明显差别。如何寻找一种能够将二者的关系安排得比较恰当的法律制度,既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及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从世界范围内看,政府与市场是驱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两大车轮,二者的关系自然也就成为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成为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和矛盾的出发点。这也是各国的改革历程所带给人们的启迪。[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不断探索宏观调控制度完善的道路,并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即建立了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类型相比较,回应型法律制度不过分关注法律的规则结构,而是强调法律所服务的目的支配性地位,注重追求实质正义,讲求实际结果的正当性。回应型法律制度强调机构的开放性,各种机构都采取一种务实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及随机应变的策略,回应型法律制度倾向于积极性、主动性和开放性,倾向于使自己融人社会现实生活中,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5]这种回应型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深刻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性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相比较.伐国回应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即政府享有广泛和灵活的调控权,并能够广泛和灵活地采取调控措施

第一,充分考虑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为主,授予政府比较广泛的宏观调控权,为政府灵活配置资源提供了保障。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授予政府广泛的调控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按照现行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政府可以综合利用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外贸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公共投资政策等措施,实施全方位的调控,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功能,实现调控目标。二是,在某一具体的经济领域,政府享有广泛的调控权。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财政支出方面,政府扩大公共投资,着力加强重点建设,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资,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力,以此拉动内需。同时推进税费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财政部提出2009年将在全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以此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增加投资、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同时将继续执行已经实施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广泛的调控授权丰富了政府调控的内容和措施,提高了政府全面把握调控效果和综合运用调控手段的能力,成为实现调控目标的有力保证。

第二,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程序的控制、调控决策的规范、调控权的监管机制等方面,选择了比较务实的弹性制度建构,坚持了灵活高效的原则,但这无疑有利于提高调控的效率。在中国现有宏观调控制度下,政府调控方面拥有较大的调控自主权和灵活性,可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这从制度上增加了实现GDP增长目标的可能性。

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这种灵活性和回应性,不仅是中国宏观调控制度的特色,也是实现8%增长目标制度保障。同时,政府也预留了政策空间,随时都可以提出新的刺激经济的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一个最大优势在于随时提出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下,政府可以采取灵活的调控措施,迅速集中并配置资源,改变消费等经济增长的结构,将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GDP的增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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