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院令6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006年月6日国院3次常会议通,现予公布,006年9月日起施行。

总理温宝二00六年五月十日总则条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条例。

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销售、购买,适用条例。

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非军事目、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等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国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三条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

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让、出借、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做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组织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

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要责人是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重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条无民事行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格要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格人员。

七条国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如实将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接到举报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处,并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条国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体化营模式。

生产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十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国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设计、结构、建筑材、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合国有关标准和规;(三)生产设备、工艺合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岗位安全责任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合条例十条规定条件有关材。

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日起5日进行审,对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当基建设完成,向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其进行验,对合条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标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3日,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定

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院公安部门会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保证民用爆炸物品质量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包装,应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场地或者专门试验室进行。

严禁生产车或者仓库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三销售和购买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要;(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合国有关标准和规;(三)有具备相应格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岗位安全责任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合条例十八条规定条件有关材。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日起30日进行审,并对申请单位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营设施进行验,对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3日,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品种、产量。

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证明;(三)购买单位名称、地、银行账户;(四)购买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日起5日对提交有关材进行审,对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明许可购买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有效期限。

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民用爆炸物品原,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办人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当验前款规定许可证和办人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应当按照许可品种、数量销售。

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许可证、银行账户账凭证、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年备。

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当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日起3日,将销售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当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日起3日,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国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容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包装材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特性、出现险情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起始地、运输路线、停地。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日起3日对提交有关材进行审,对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合条件,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运输路线、停地,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品种、数量运输

二十八条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合国有关标准和规,车厢不得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合国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合国标准易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地方,不得许可以外地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并3日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托运货物、行李、包裹、邮件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作业三十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爆破作业属合法生产活动;(二)有合国有关标准和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格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规定执业格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岗位安全责任制;(五)有合国标准、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院公安部门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条例三十条规定条件有关材。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日起0日进行审,对合条件,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合条件,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3日,向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由国院公安部门规定

三十五条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应当爆破作业所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质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日起0日对提交有关材进行审,对合条件,作出批准定;对不合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定,并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质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编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当班用量,作业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原始记录保存年备。

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有关标准和规,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应当及检、排除引爆民用爆炸物品

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储存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专用仓库,并按照国规定设置技术防设施。

四十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出入库检、登记制,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库房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严禁仓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烧、爆炸物品带入仓库区,严禁库房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临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具备临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期失效,应当及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七法律责任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发生重事故,造成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条例规定,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四十五条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有下列行,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超出生产许可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三)民用爆炸物品质量不合相关标准;(四)民用爆炸物品包装不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五)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八)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四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对雷管编码打;(二)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四)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许可证、银行账户账凭证、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备案;(六)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如实将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七)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四十七条违反条例规定,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二)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合国标准易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途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许可以外地停;(六)装民用爆炸物品车厢人;(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或者限期改正,处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三)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保存领取登记记录;(四)违反国有关标准和规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有关标准和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十九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按照规定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设施;(二)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登记制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三)超量储存、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四)有条例规定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

五十条违反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安全管理制,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隐瞒不报;(三)让、出借、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五十条违反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托运货物、行李、包裹、邮件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处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要责人履行条例规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对主要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人营投人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五十五条条例006年9月日起施行。

98年月6日国院发布《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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