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规定 出差管理規定2
出差管理规定 出差管理规定 总则 条 目 使某某公司出差管理有所遵循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规定。
二条 围 某某公司及所属部门员工因公出差依规定办理出差事项及支取差旅费。
二 出差管理 三条 某某公司员工因业要远途出差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写明出差日程、出差目地及出差事由等呈部门理核准方可出差。
四条 远途出差员工“出差申请”添附“出差旅费预算表”向财部门预支差旅费。
六条 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无法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根据出差者申请调无误支给出差旅费。
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公毕返回三日填具“出差旅费报销单”送请部门理及总理核准出纳人员方得凭以报销。
八条 员工出差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部门级每日 元 B般级每日 元 九条 出差期因公支出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 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统发票。
(二) 电报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收据凭。
(三) 邮费应取具邮局证明凭。
十条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原则。
但因紧急情况总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但住宿宅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十五条 与部门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得呈部门理核准凭住宿费凭证支给与部门理等住宿费。
十六条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午9以午前6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要或受命到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
十九条 市及短程(日)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下午以销差者准报午餐。
下午七以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二十条 奉令调遣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报支交通费、膳食费(天)及行李运费。
二十二条 调遣人员若超天以上但不能视出差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二十三条 员工差旅费应据实填报核发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三 附则 二十四条 规定由财部理制订报总理通施行修改亦。
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