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

【摘要】了助顺利备考09年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编整理分享了“09年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合变更、让及终止”希望对有所助。

变更、让及终止二 相关法律法规 三节 合法及价格法合变更、让及终止变更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变更当事人对合变更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变更合让合让不是变更合规定权利义容而是变更合主体。

3合终止条件①债已按照约定履行;②合除;③债相抵消;④债人依法将标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⑥债权债归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其他情形。

合债抵销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性质不得抵销当事人应到期债该债标物种类、品质相任何方可以将己债与对方抵消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生效当事人债标物种类、品质不相双方协商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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