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是世俗社会,实行许可离婚制度;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又是宗法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其内容,《大戴礼记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在三种法定条件下,即使妻子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其内容,按照5大戴礼6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即:其一,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其二,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其三,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意思是说,具有三不去条件而出妻的,不但出妻行为无效,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也必须解除。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如果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受家丑不可外场的影响,呈诉离婚方式运用得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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