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资遣办法(3)
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
第八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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