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人心态分析

[摘 要]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的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准确把握其心理特征,对于预防、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反贪污贿赂心理状态犯罪控制。

笔者从事了多年反贪污贿赂工作,在实践中我感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深入了解犯罪个体心理发展、变化轨迹,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和案发后的心理状态,对于办好具体案件,探寻犯罪特点、规律,搞好职务犯罪预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预备阶段心理状态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这一阶段犯罪人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智能性很强,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和掩饰。

1.矛盾心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除临时起意实施犯罪以外,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因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这种患得患失的矛盾心理,在相当一批贪污贿赂犯罪,特别是初犯的身上都有所体现。

2.投机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犯罪人在职务行为方面的连续性为其重复或连续实施此类犯罪创造了较大的便利条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智能性特点,决定了犯罪人较其他人具有更强的甄别和选择作案机会的能力。大多数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预备阶段,都具有这样一种投机心理,即充分利用自以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觉的作案机会从事犯罪活动。这种心理比较典型地体现在挪用公款炒股、炒作期货案件中。一般来说,具有这种犯罪心理者在行为初始阶段并无明显的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希望借此获得“利润”。只是在行为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意外,才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越陷越深。

3.掩饰心理贪污贿赂案犯在犯罪目的确定后,一般都要对将要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准备。其中,最为常见的心理状态就是掩饰心理,即以种种方法伪装自己,防止轻易被怀疑。我们查办的许多犯罪人都有这种表现,有的甚至因其表现突出,而获得各种奖励,得到广泛的信任。

二、贪污贿赂犯罪人犯罪实施阶段心理状态

犯罪实施阶段犯罪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这一阶段犯罪人心理状态与预备阶段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侥幸心理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但贪污贿赂犯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贪污贿赂犯侥幸心理的产生和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人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却未被发现;二是犯罪人周围有过违法犯罪案件而未被破获;三是犯罪人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四是犯罪人具有特殊专业本领作为依赖;五是犯罪人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六是犯罪人只看到社会的黑暗面,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虽然以上因素对每个贪污贿赂犯形成侥幸心理的作用不同,但可以说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几乎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甚至可以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其犯罪意图更趋坚定,犯罪欲望不断膨胀。

2.冒险心理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其个人物质需要极度膨胀的情况下,一旦外部条件具备,就要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来说,贪污贿赂犯比普通刑事犯的冒险心理更为突出,危害也更大。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人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力,表现得更加精明、狡猾、奸诈、敢于冒险,具有惟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这些人对自己的智力和能力充满自信,因而犯罪意志也格外坚定。他们大多知法懂法,但在强烈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人在谈到自己实施犯罪的思想活动时说:在我把手伸向国家财产的时候,我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我还是冒险去干了。

3.紧张心理。这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难以自抑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他们为自己实施犯罪作了充分的准备,但在实施犯罪这一特定的情境中,越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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