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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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转型劳动法治重点。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法治过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这一法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并为今后劳动法律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础。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方面仍然没有摆脱GDP至上的执政理念,中国劳资力量的对比仍不平衡,缺乏一套法律和社会制约机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理想。劳务派遣的泛滥是劳动法治最为突出的漏洞,这种情况加剧了劳资冲突。不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2010年爆发的罢工潮,标志着中国的劳动关系开始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转变。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趋势,政府、企业和工会都将面临新一轮的挑战,加快以劳工三权为基本内容的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国劳动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罢工潮劳工三权集体劳动关系   作者1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6)2邱婕,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0092)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3年有余,在这短短的3年中,《劳动合同法》经历了各种情况,劳动争议的井喷、经济危机对就业的冲击以及罢工潮的出现。这些情况的发生,既有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也有与《劳动合同法》本身相关的内在因素,这3年中经历的各种情况使我们对《劳动合同法》有了一个更为深入和清晰的认识,当然也带给我们诸多思考。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并已经对我国的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以及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推动劳动关系转型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史和法治史上一个重大事件。它的意义并不在于树立了劳动法治史上的里程碑,而是在劳动法制史上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关系个别调整在法律建构上已经基本完成,同时又开启了劳动关系集体调整的新起点,并为劳动关系集体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对劳动关系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整体劳动关系转型。   1.《劳动合同法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就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达到矫正劳资关系失衡之目的。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看,这一目标初步达成。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稳步上升。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估计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达到65%。[1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对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宁波、绍兴、河南等7个城市的大规模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较好,大约为72%。同时,劳动合同续签率也有所提高,据北京市的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11个月后,劳动合同续订率即达93.9%。[2 ]至2009年,北京市城镇职工续订率为95.28%,同比增加2.1个百分点。[3 ]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后所作的调查显示,广东省新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左右的占60%以上;江苏省1~3年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2.89%,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左右的已占60%以上[4 ]。人社部的调查也显示,新法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主要为3年。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保缴费、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特别是社保费缴纳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比例稳步提高,农民工的社保缴费率提高较快。   随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者、雇主和工会等各方主体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劳动者得到了更多保障,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有所提高,同时雇主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而工会为职工维权的职责则更加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劳动关系的相对平衡,特别是劳动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为集体谈判奠定了基础。因为劳动法律对于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以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为基础。只有确认了个别劳动关系的存在,并确认了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权利或称个别劳权,方可提起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或称集体劳权。其突出表现为,《劳动合同法》推动了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个别劳权得以实现;因为在劳动关系短期化的情况下,劳动者与雇主的劳动关系无法持续,劳动者始终处于劳动关系不久到期后可能被无条件终止的境地,而一旦劳动关系被消灭,集体劳权根本无从实现。此外,个别劳权的保障也使劳动者越来越意识集体谈判的重要性。如南海本田事件中,劳动者发现企业上一年的利润有大幅度增加,而自己的工资还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他们感觉到不公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如果劳动个别向企业反映要求加工资,则无疑不仅不能成功,还有可能失业。于是,劳动者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识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工资谈判。    2.《劳动合同法实施推动劳动意识转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个别集体转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劳动意识的提升。新法的出台是对全社会的一次劳动法普法宣传和教育,劳动法治意识空前高涨,特别是劳工意识显著提高。2007年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动用各级政府资源,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工会系统也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做了大量的工作。此外,学界和媒体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激烈争论,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的关注,并提升了《劳动合同法》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调研课题组于2008年5~8月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82.71%的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87.30%的职工知道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74.06%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有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劳动争议,94.29%的职工会选择通过正常途径维权。[5 ]从另一个侧面看,2008年后劳动争议的井喷式增长也说明了劳动者法制意识的普遍增强。

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调整由个别集体的转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促成劳动关系个别集体转变的直接因素,是市场经济下劳动集体意识的发轫和觉醒。只要劳动者还能够接受或忍受现有的劳动关系状态,劳动关系就只能维持着一种个别的状态,因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需要劳动者的付出成本,只有劳动意识到为改变现状必须团结和集体行动的时候,方能促成集体劳动者团结的形成。可以说,工人的集体意识集体行动,是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    2009年8月发生的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以及 2010年夏季发生的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罢工潮等集体行动事件,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工人劳工意识的提升,其具体表现即劳动者通过自发的团结和自发的集体行动来提出自己的诉求和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诉求。在一般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工人的这种经济诉求通常是由工会组织来代表提出并加以解决的。然而,在中国现有工会与工人之间既联系又隔离的微妙状态下,使得工会与工人的距离与矛盾,也在劳资矛盾激化的时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如果说通钢事件、林钢事件还只反映了传统产业工人的意识和诉求,那么南海本田事件具有典型的意义,更多地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意识和诉求。在南海本田集体停工事件中,罢工工人表现出了有序、自律和自我保护的鲜明特征。他们严格地将行动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他们穿着统一的工服并统一佩戴口罩,在厂区范围内平静地停止工作并护卫着机器设备和厂区的安全与秩序。参与罢工的工人基本为80后和90后的20多岁年轻人,但他们在罢工中表现出的团结意识集体意识,集中体现了新生代产业工人的特点。南海本田的罢工最终以法制的手段,通过集体谈判顺利地解决。全国各地出现的罢工事件,基本都是以这种模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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