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十七条解读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办法系指取得《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并册院医师

医师应当具备良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神圣职责。

3.专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院试用期满年参加医师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格证由院集体办理执业册手续。

.外院具有执业医师调入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院会诊或手术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格证、执业证等。

6.院医师按照册执业类别执业围从事相应医疗活动。

7.医师医疗活动签署有关医学证明件必须亲诊并按规定及填写医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有关

医师不得出具与己执业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医学证明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国有关部门批准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人或者其属

医师不得利用职便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医师应当从医院调遣。

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向医科报告夜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师执业活动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卫生行政规制或者技术操作规造成严重;()由不责任延误危急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亲诊、调、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销毁医疗有关;(6)使用批准使用药品、消毒药品医疗器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8)患者或者其属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0)利用职便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发生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不从医院调遣;()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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