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共犯按照个人所得予以处罚的思考】滥用职权共犯司法解释

贪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对公共财产非法占有或损害数额是衡量社会危害程、主观恶性等问题具有定义因素也是量刑重要依据和标准这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早已形成致看法。

然而对共贪污案件如何确定各共犯责任数额问题却直存有争议。

目前审判实践对共贪污共犯承担刑事责任数额认定主要是遵循全国人常委会《关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即“两人以上共贪污按照人所得数额及其犯罪作用分别处罚

贪污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数额处罚;对其他共贪污犯罪主犯情节较重按照共贪污数额处罚”。

这其关贪污集团首要分子或其他共贪污情节严重主犯贪污总额承担责任规定是肯但关共贪污主犯或情节不严重主犯按人所得数额承担责任规定审判实践适用起却不甚行得通因它涉及到如何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界限以及如何正确理法律准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贪污犯罪活动等系列实质性问题。

首先笔者认这种把共犯罪共犯分别只对人所得数额责处理方法是不合我国刑法关共犯罪法律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般理论认共犯罪共犯对他们所实施犯罪行及所造成都抱着故态正是这种共故才使得各共犯志成体从而使他们犯罪活动具有统性、致性。

另方面由共犯罪是由几或者更多人合实施犯罪他们行是有识行有机结合共犯罪实施程各共犯活动是彼系条件对所造成犯罪结都是必不可少这些行总和就是犯罪结发生原因。

因每共犯行和犯罪结都有着因关系这就是共犯罪共犯应对他们共造成危害承担刑事责任主客观基础。

当然共犯罪共犯刑事责任也是要贯彻罪责原则但共犯罪特定了它与单独人犯罪罪责有质不单独犯罪人行危害性直接表现人行与其他人行无系而共犯罪共犯行却是紧密系、作用其行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共犯罪实际起到作用因考虑其刑事责任罪责应当全部犯罪事实考虑而不是离开其犯罪全部事实孤立地考虑人责任。

其次从审判实践看这种对共贪污主犯和情节不严重主犯按人所得数额定罪量刑方法也不合我国刑法关共犯罪刑事责任规定举例说如被告人陈宗平、张日炳伙韩利成、郑国健与无业人员孙力武等人采取盗窃手段非法占有其共手管理价值50907元钢材;其陈宗平参与盗窃七次盗窃价值50907元钢材;张日炳参与盗窃四次盗窃价值41500元;韩利成和郑国健参与盗窃二次盗窃价值16219元。

销赃陈宗平分得9500元;张日炳分得2500元;韩利成和郑国健分别分得1300元。

案案犯韩利成、郑国健因得赃款额少而被免予起诉。

被告人陈宗平以贪污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日炳以贪污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从以上处理结不难发现《补充规定》关贪污共犯按人所得予以处罚规定立法上是欠妥是有悖我国刑法关罪刑相应原则。

其案犯罪数额与各共犯分赃所得数额不致事实上各共犯共造成危害是使公共财产损失50907元并非销赃所得数额按理各共犯应对其参与盗窃数额责而不是对销赃所得数额责更不应该只对人所得数额责。

其二陈宗平是主犯应相对各从犯处刑要重但因其无严重情节故并不对总数额责只对人所得数额责这样刑法总则关共犯罪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根无从适用。

因这种共犯罪定罪量刑与人单独犯罪并无区别。

其三郑国健与韩利成虽然对价值16219元钢材实施了共盗窃行只仅因其所分得赃款数额少竟侥幸地被免予起诉。

补充规定》关共贪污立法上不合理不仅造成纵罪、轻罪现象还常常使得法官对类似案件无从审判十分尴尬试设想倘若陈宗平等人尚得及将钢材销出那么按照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答精神各共犯应按照贪污数额数额承担责任这样对陈宗平等人处罚势必比现重得多又如李静、王涛贪污案被告人李静利用职便与外单位王涛外勾结套取了单位人民币10500元事王涛分得9500元李静分得1000元案如按《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则无法对李静定罪量刑因她“人所得数额”达到量刑起刑但是如不对李静定罪话对主犯王涛又该以什么罪处罚呢?法院只将李静也定贪污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把王涛定贪污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若从案共贪污数额认定这样处理结并无不妥。

但若按照《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看这种处理结对李静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法。

因笔者认这种分重视犯罪分子人所得数额而忽视他们共犯罪侵犯公共财产实际价值观显然是不妥。

如前所述共贪污是共犯罪共犯对共犯罪结都应责考虑其人责任应该首先考虑共犯罪结再考虑人情况作共贪污行人然应首先对共犯罪结即参与贪污犯罪总额责人所得数额只是犯罪分赃数额它不主要说明行人犯罪作用因不能作行人承担责任基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如各共犯共实施危害社会行已达到了犯罪规定就应该依法定罪处罚

补充规定》对非主犯和无严重情节主犯以人所得数额责任数额规定离开了共犯罪特孤立地考虑人犯罪行把共犯罪视各人行简单相加而与单人犯罪无区别实质上否定了共犯罪曲了罪责原则。

这种简单地以犯罪分子人所得数额多少定罪量刑规定理论上是不住脚实践然也是行不通。

综上所述笔者认对共贪污犯罪共犯定罪量刑正确做法应该是对他们共犯罪结即共贪污总额责基础上根据人所起作用和责任、认罪态等加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有力地打击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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