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

根据国人民银行999年发布《银行卡业管理办法》五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该行行政规六条又规定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通俗说三者区别是贷记卡是不用交纳备用金即可透支银行卡这也是国外使用广泛信用卡贷记卡是必须交纳定备用金待卡备用金使用完方可透支银行卡而借记卡则是不能进行透支银行卡这也是目前国使用广泛银行卡。

97刑法吸收是96年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管理办法》该办法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因对刑法上“信用卡”含义曾有广泛争论有观认借记卡不应是罪犯罪对象主要理由包括应遵循国际上信用卡使用惯例运用其他刑事罪名可以处罚犯罪而不会放纵以及刑法对专业领域专有名词理应该该专业领域法律规保持致甚至出现了即使由而产生放纵犯罪等问题是刑法完善程必须付出代价观。

借记卡应当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对象。

首先我国现实银行卡使用情况国际上存很差别国际上目前使用广泛是无交纳备用金即可透支信用卡相当我国贷记卡我国当前使用广泛频繁是不能透支借记卡借记卡信用卡比例约如将借记卡排除信用卡诈骗犯罪对象外将使刑法96条打击围和打击效下降这不仅不合现实要也不合立法。

其次借记卡信用卡相比除了不可以透支外其余功能是完全相。

借记卡不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对象当两人施行刑法96条二款规定前三种犯罪行即使犯罪手法作案金额等犯罪客观方面完全相对使用借记卡人只能以诈骗罪论处由诈骗罪刑罚轻信用卡诈骗罪这就可能导致二人定罪量刑上不这显然是不合理。

97刑法吸收是96年信用卡定义刑法没有对其进行修正情况下刑法信用卡定义应当是没有改变即现今义上贷记卡贷记卡借记卡

国人民银行行政规属下位法刑法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对抗上位法不能对刑法立法产生影响。

00年月9日全国人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遇到实际情况对刑法信用卡”含义做出释刑法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电子支付卡。

这规定很明显将借记卡纳入刑法信用卡畴。

方便叙述下所用信用卡刑法信用卡含义。

使用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般情况下包括两种形式种是完全运用原材仿造真实信用卡制造假信用卡另种是事先获取真实合法空白信用卡录入用户信息从而伪造出可以使用信用卡实践也可能存获取真实可用信用卡将其信息删除然录入新信息情况但其质仍是删除空白信用卡录入信息应属二种伪造方法。

信用卡不般货币金融票证身特性使得伪造信用卡不可能仅仅停留外观伪造上因围必须改变信用卡实质即用户信息使其确实能够使用才可以称伪造

因传统义上“变造信用卡”即真实信用卡上进行改造手法被伪造二种形式吸收因不存“变造信用卡”说法。

信用卡实质进行伪造关键就对用户信息改变实践不法分子了获取用户账和密码等信息方法可谓层出不穷通动柜员机上安装码器获取账户信息动柜员机上安装摄像头记录用户输入密码通“吃卡”等方式骗取用户拨打假客电话获取信息门禁系统上做手脚以及勾结特约商户工作人员获取用户信息等等。

信用卡诈骗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及信用卡管理制因单纯地出售抵押赠与骗卖等行虽然也是对伪造信用卡价值使用实现方式但并没有影响信用卡管理制没有侵犯信用卡诈骗罪全部客体因不能作信用卡诈骗罪义上使用因这里使用应当是指信用卡功能上使用

使用伪造信用卡即将伪造信用卡作真实有效信用卡加以使用包括购物存取款等信用卡各项使用功能使用伪造信用卡包括使用伪造信用卡以及使用他人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没有使用应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是了使用伪造信用卡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当从重罪处罚如伪造信用卡目不是了使用但事又使用不成立牵连犯则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所谓作废信用卡就是原合法有效真实信用卡挂失使用期届满作废或者途退卡作废无效信用卡即原先有效但现无效信用卡

信用卡银行作废处理法律义上作废处理完毕信用卡就成作废信用卡但是由技术手段和条件限制等原因银行作废指令传达到些特约商户要定络技术设备条件不完善地区或些偏远地区这“差”是相当明显。

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差”进行恶消费突击消费事又以己卡作废由拒绝支付使银行和特约商户蒙受损失。

现实常见犯罪手法有行人银行恶挂失立即进行消费或者行人恶挂失指使事先准备伙地或异地进行突击消费等方式。

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犯罪般只有合法持卡人才能成单独犯罪主体实行类犯罪必须主观上知道是作废信用卡而且客观上了到“差”才可能成功而他人很难了到这“差”我们也很难想象有人取得他人信用卡会以“卡是作废卡”主观心态予以使用根据主客观相致原则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将他人作类犯罪形式主体是不合适对使用他人作废信用卡犯罪完全可以以“冒用他人信用卡”予以定性。

当然如是合法持卡人他人使用作废信用卡进行共犯罪他人可以成类犯罪共犯。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如前所述这里信用卡并不要是合法有效。

办理信用卡应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不论是各银行规定还是国际惯例都要信用卡只能供合法持卡人使用其目就是了保证人卡专用。

信用卡使用是以持卡人真实身份收入情况工作背景信用程等保证旦卡交由他人使用则会使这些保证归虚无银行将面临巨风险。

因即使是持卡人而借给他人使用也是违反规定。

冒用信用卡主要犯罪表现。

拾得他人信用卡进行冒充使用

使用持卡人代保管信用卡

3 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信用卡身份卡进行取现或消 费。

接受非法持卡人信用卡而冒用。

5 窃取或拾得持卡人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充使用

其拾得他人信用卡动柜员机上犯罪直是争论热有案例具有定代表性。

某工行分理处保安廖某发现失主韩某柜员机取款忘记取出牡丹卡即对该密码进行修改取走该卡而廖某利用该卡取走韩某账户人民币73000元对该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审法院也以盗窃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000元被告人上诉认其行仅合侵占罪二审改判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0000元。

种观认廖某应定侵占罪其理由是当廖某获得卡密码就等获得了卡金占有权即可以合法持有卡金行人行虽然属冒用行但并不存付款人(即动柜员机)被骗问题因机器不会发生认识错误因而不能被骗而信用卡和密码真实付款人(即动柜员机)根据真实信息付款并不存错由只能考虑行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二种观认其行应定盗窃罪因机器是不能被骗机器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能将行人输入密码与动取款机记相事实认定机器陷入错误而诈骗类犯罪必须存使他人陷入错误并“愿”交付财产这程因不能认定诈骗罪由廖某行属密性质应当认定盗窃罪。

认上述观都存缺陷二者都谈到了机器不能被骗问题但认仅仅从机器工作原理等表面形式上分析得出类犯罪不存被骗者是十分局限。

事实上机器是人类发明创造代表体现着人志而上述案例虽然信用卡和密码真实但取款人却是假机器识别信用卡和密码上没有错误但人识别上出现了错误(事实上限技术水平也无法识别)既然发明机器比机器完善人都可以被骗那么没有人完善机器当然可以被骗。

而机器所代表其背银行正是实质上受骗者。

按照种说法如说银行不存错即银行“愿也可以”把钱交给非法持卡人这显然是错误另外获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并非味着得到了卡金占有使用权根据侵占罪“合法持有向非法占有”化处行人所合法持有只是他人遗忘物――信用卡身因定侵占罪是不合理。

由类犯罪机器是可以被骗定盗窃罪不太适当即使勉强合盗窃罪要件该行也完全合行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属想象竞合应从重罪处罚即信用卡诈骗罪

除外还有恶透支信用卡诈骗等信用卡诈骗形式。

根据刑法96条二款恶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超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行。

透支主观上必须故且以非法占有目主体必须是持卡人人。

实践认定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可以从这几方面加以把握是分析透支款项用途二是分析行人偿还能力三是分析行人透支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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