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

摘要:简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义和程序经济的协调。而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它通过对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进行不同程度的简化,使刑事案件迅速、及时地得到处理刑事简易程序的创立,就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公正与效率的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必然选择。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更加彰显对公正价值的重视。关键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公平与正义 司法效率。

一、 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相关概念㈠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概念刑事审判程序是严密的诉讼程序,基于诉讼人权保障的一般原理,每个公民都享有按照普通程序接受审判的权利。但鉴于日益上升的刑事犯罪,现行国家制度中所有案件一律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特别是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保障被告人享有受到及时审判的权利,对此类案件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这证明了,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的简化的审判程序。对此,各国的法律都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名称或评判标准规定都有不一样的标准,但万变不离其宗,其最终目的都是是为了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基础上快速,简便的处理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㈡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通知便捷。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6).庭审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简易审判程序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㈢刑事简易审判程序适用1、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2、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问题1、简易程序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其诉讼权利往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形成一种正义对效益的让步。可这种让步应由案件被告人来决定。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被告人审判人员的信任,对案件证据调查权的部分放弃。应当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才能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得到维护,从而体现程序正义。2、简易程序没有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指导和帮助。3、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环节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规范。4、程序设置形式单一,范围比较狭窄。

三、有关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建议1、;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确立被告人的知悉权。(1)以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2)适用简易程序,须经被告人同意。裁决作出后,如被告人提出异议,案件可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应允许某些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和签发,制定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进一步规范刑事简易程序合议制的适用,充分发挥刑事简易程序合议制的有效作用。4、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配合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简易处理程序。5、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监督机制。6、加强立案审查,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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