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中国编辑。

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且发生伤害事故,不仅学校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唐僧肉”动辄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质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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