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特点_秦汉时期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

秦汉判例法研究及其特国法诞生日起就比较重视成立法工作。

春秋战国期新兴地主阶级以成法武器(如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编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等)战胜奴隶主贵族阶级上升社会统治阶级。

统了国秦国全面采用奉行成法主义法理论(如《韩非子·心》称“法者编著图籍、设官府而布姓者也”)以及汉承秦制等系列特定因素使国终走上了法化国道路。

另方面奉行成法主义国也始终没有抛弃判例否定判例司法实践活动作用。

相反国从秦汉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研究活动。

秦汉期国判例法研究活动共历了三阶段。

()秦代延行事国早商代司法审判实践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情况(《尚·盘庚》“有咎比罚”)。

到了西周进步出现了表示判例“御事”等用语。

(参见武树臣等《国传统法律化》北京学出版社99年版09~0页。

)至春秋战国代判例运用进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影响也更扩《左传》和《国语》等献曾多处记了这些运用判例事件。

(参见汪世荣《国古代判例研究》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5~7页。

)但先秦期判例运用都只能理是判例法萌芽。

判例法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化以事情。

(武树臣和汪世荣都认国进入成法期即战国以前曾历了判例法期。

观似可商榷。

笔者认国进入成法以前主要是适用习惯法是习惯法期。

因习惯与判例尽管有许多相但判例法主要是与法院审判活动起成长而战国以前国审判组织和审判制尚处萌芽期。

)秦代判例称廷行事(少数场合也称“行事”)。

出土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廷行事多处出现。

它是秦王朝成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要变通或修改或者使法律规定更具体和明了等情况下被使用。

秦墓竹简我们可以得知廷行事秦代已具有法律渊地位。

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掌握完整秦代判例法汇编或对判例进行研究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廷行事熟练运用情况可以推知当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司法官吏对其也都知晓。

(二)汉代引狱事比进入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步发展。

方面秦代通行廷行事至汉代并完全消失。

《汉·翟方进传》记“庆有劾道行事以赎论。

”引刘敞云“汉人言‘行事’、‘成事’皆已行、已成事也。

”(引汪世荣《国古代判例研究》国政法学出版社997年版8页。

)另方面汉代又出现了新判例形式事比

尤其是董仲舒引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判例法以全新代特征。

(廷行事和事比称谓虽不但其容是样都是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比照以往判例作出新判。

然而引狱除了技术层面上与相外还显示了强烈价值取向即试图通引狱司法活动各项原则纳入到儒法学世界观。

这是汉代判例法区别秦代判例法地方。

汉代引狱据《汉·应劭传》记“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是作《春秋狱》二三十二事动以对言详矣。

”《春秋狱》至宋以即已失传散见各史籍现所能看到仅剩下三事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董)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

(语见《诗·雅·宛》思螟蛾有幼虫蜾蠃(gl种细腰土蜂<寄生蜂>)将其捉回巢。

由蜾蠃产卵螟蛉幼虫体吸取其养蜾蠃代即从螟蛉幼虫体孵出所以古人误以蜾蠃养螟蛉子并进步将螟蛉引申蜾蠃养子。

)《春秋》义父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长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是其子不胜其忿告县官。

仲舒断曰甲生子不能长育以乞丙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心扶杖而救非所以欲诟(侮辱)父也。

春秋》义许止父病进药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以上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华局963年版6页。

)上述判例依据儒“亲亲相隐”作判案原则只是扩了该原则适用围(从然血亲扩到拟制血亲);二判例强调了儒父慈子孝以及父母子女关系事实上扶养、赡养关系并以限制了汉律杀父罪适用围;三例则强调了犯罪人主观动机再次肯定了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原则

董仲舒汉代其他官吏也频频运用儒义处理重狱讼案件。

(淮南王刘安谋反事发)胶西王(刘)瑞议曰(淮南王刘)安废法行邪僻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营惑姓背畔(叛)宗庙妄作妖言。

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

”(刘)安罪重将谋反形已定当伏法(《汉·淮南衡山济北王传》);(梁王刘立骄横放纵没有节制甚至天犯法达十次还与姑妈刘子通奸)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秦(刘)立禽兽行请诛。

太夫谷永上疏曰《春秋》亲者讳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亡事实而发闰门私非所以公族隐讳。

天子由是浸而不治(《汉·三王传》);始元五年有男子乘黄犊车建黄zhào@①(颜师古曰“zhào@①旌旗属画龟蛇曰zhào@①。

”)衣黄zhān@②yú@③著黄冒(帽)诣北阙谓卫太子。

公车以闻(颜师古曰“公车主受奏者。

”)诏使公卿将军二千石杂识视。

长安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

丞相御史二千石至者立莫敢发言。

京兆尹(隽)不疑到叱从吏收缚。

或曰“是非可知且安”。

(隽)不疑曰“诸君何患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

颜师古曰“蒯聩卫灵公太子。

辄蒯聩子也。

蒯聩得罪灵公而出奔晋。

及灵公卒使辄嗣位。

”辄继承王位并拒绝蒯聩回国事得到了《春秋公羊传》肯定。

)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诣罪人也。

”遂迭诏狱。

天子与将军霍光闻而嘉曰“公卿臣当用术明谊。

”徭(由)是名声重朝廷(《汉·隽不疑传》)。

这些案例以《春秋》义“臣下不得伤害君主伤害者必诛”(臣毋将将而诛)原则处理淮南王刘安谋反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以《春秋》“亲者讳”作包庇梁王刘立理由。

判例则以《春秋》记叙辄拒绝蒯聩回国继位事例作逮捕冒充卫太子根据。

由《春秋》包括其他儒容极丰富所以统治阶段可以从寻各种各样根据和理由处理些疑难案件。

据程树德汇集除董仲舒春秋狱》二三十二事外汉代其他重引狱案件还有二十多起。

(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华局963年版65~70页。

引狱(“春秋狱”)当具有定合理性和积极义。

方面引狱汉代士夫(儒者)实现其公平正义社会理想途径如前述董仲舒审理三案例如按照汉律客观归罪原则判误伤父亲乙儿子甲殴父罪处以枭首话那肯定是极不公正。

另方面引狱弥补了制定法不足法律、法规都阙如情况下依据儒义使案仲得以妥善处理。

引狱也当已甚酷烈司法实践入了股慎刑、德治和教化活水定程上缓了严刑峻法局面。

但是引狱也具有相当消极性。

首先董仲舒引狱确立“原心定罪”原则即使对封建法制而言也是极具破坏力。

尤其是该原则运用到极端甚至出现了“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法者诛”(桓宽编《盐铁论·刑德》)状况。

其次引狱程往往会出现用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任改变法律规定从而使就不稳定法律进步失其应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法律虚无主义开了门户。

再次引狱使儒思想许多消极因素(如“三纲五常”等)得以扩张从而进步强化了对人们思想控制。

汉代事比国古代司法实践比既是种比较成事或相关法律进行判案行也是所引用案例、成事身。

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八年》称“择善而从曰比。

”《汉·刑法志》“所欲活则傅(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句下颜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

”“奇请它比”句下颜师古曰“奇请谓常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

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稍增律条也。

”《礼记·王制》“必察比以成”条下郑玄曰“犹轻重。

已行故事曰比”。

(《十三疏》(上)上海古籍出版社997年版33页。

事比就是可以引审判依据案例和成事等。

事比运用西汉期就已较广泛。

《汉·刑法志》称汉武帝即位“外事四夷功盛耳目”“招进张汤、赵禹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颜师古曰“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官吏)部主(犯人所部门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

”)缓深故罪(孟康曰“孝武《汉武帝》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宽缓。

”)急纵出诛。

颜师古曰“吏释罪人疑以纵出则急诛。

”)其奸猾巧法相比况禁罔浸密。

颜师古曰“浸渐也。

”)律令凡三五十九辟四九条千八八十二事死罪事比万三千四七十二事。

”由事比司法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也是由适用事比混乱因从西汉起人们就开始了对事比汇编整理。

《魏·刑罚志》记汉宣帝“定国廷尉集诸法律凡九六十卷辟四九十条千八八十二事死罪比凡三千四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七十二条。

”至东汉事比汇编活动进步活跃并出现了根据司法实践验对事比进行编纂删定判例集《辞讼比》。

《东观汉记·鲍昱传》称东汉帝“司徒辞讼久者至数十年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昱奏定《辞讼比》七卷《事都目》八卷以齐法令息遏人讼也。

”(程树德《九朝律考》华局963年版3页。

)《汉·陈宠传》谓陈宠“少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

数(鲍)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辞曹掌天下狱讼。

宠昱撰《辞讼比》七卷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其公府奉以法。

”《晋·刑法志》也称“汉事集令甲以下三余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法比都目》凡九六卷。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结事。

或事数十事类虽轻重乖异。

”关事比容主要是法律阙如情况下依据以往旧例、成事或者儒义处理些疑难案件这从《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辞讼比》三则佚可以得到证明。

秦汉期国判例法研究主要秦汉判例法研究及其特容集如下几方面。

()将相关判例予以汇编使其成司法人员手比较方便工具如汉武帝死罪事比定国删定死罪事比东汉司徒鲍昱删定关婚姻嫁娶辞讼比以及其他相关案件类事比等使人们处理死罪、婚姻庭纠纷以及其他案件有了较齐全判案根据。

外从上面提到三则《辞讼比》佚也可以看到事比编纂原则是依类相汇集三则判例事比)有两则是处理并无恶游戏。

只是由事比量佚失我们已无法得知其全貌了。

(二)用儒义指导办案将具体判例纳入儒思想体系如前述董仲舒春秋狱》三案例就将具体殴父、藏匿杀了人义子等犯罪行纳入到儒父慈子孝、亲亲相隐等原则

上述胶西王刘瑞、太夫谷永、京兆尹隽不疑等处理案件也将淮南王刘安谋反案、梁王刘立淫乱案、冒充卫太子案等纳入《春秋》义“臣毋将将而诛”“亲者讳”等义。

汉代引狱其他系列案件也贯彻了《春秋》“诸侯不得专地”“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以功覆”“原心定罪”“功元帅罪止首恶”“诛君子不宜立”“选人所长弃其所短录其善除其”“子不报仇非子也”等精神。

(三)通对判例容分析总结出法制建设验和教训如《史记·张释传》上(汉帝)行出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

是使骑捕属廷尉。

(张)释治问。

曰“县人闻跸匿桥下。

久以行已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

”廷尉奏当人犯跸当罚金。

帝怒曰“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罚金。

”释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而更重是法不信民也。

且方其上使立诛则已。

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倾而天下用法皆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

”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这里司马迁通对案整程详细描述总结出了“法律应天子与天下共遵守”“法必须取信民否则国统治就不能稳定”这些封建地主阶级法制建设基验。

又如《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记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

(秦)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戌卒攻蕲入陈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余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愿陛下急发兵击。

”二世怒作色。

叔孙通前曰“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毁君县城铄(熔化)其兵(器)示天下不复用。

且明主其上法令具人。

使人奉职四方辐辏(凑)安敢有反者?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齿牙?郡守尉今捕论何足忧?”二世喜曰“善。

”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

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

诸言盗者皆罢。

乃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拜博士。

这里司马迁通对这场狱案描述论证了“非所宜言”(不是你们所应说)罪名确立堵住了臣讲真话嘴使秦二世孤行达到了顶从而既破坏了国法制也加速了秦王朝灭亡深刻教训。

如说司马迁不是法学他上面也不是有识地对判例进行分析和评述话那么汉代另位史学班固《汉·刑法志》则是有识地对历史上著名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了有利当法制建设验和教训。

比如班固通对汉帝审理太仓令淳公案废除了肉刑但却加重了笞刑从而造成了死者更众事叙述得出了汉帝废除肉刑“外有轻刑名实杀人”著名论断提醒高统治者进行司法改革应采取真正有利民众措施。

(四)通对判例研究得出司法实践验和技术以指导办案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死”(吊死)案作者就抽象出了关吊死法医特征它有利对其他相关案件处理。

报案记录某里里甲说“里人士伍丙吊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前报告。

”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

令史某检验记录人和牢隶臣某随甲丙妻子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

丙尸体悬挂其东侧卧室北墙房椽上面向南用拇指粗麻绳做成绳套束颈上绳套系束处颈部。

绳向上系房椽上绕椽两周打结留下绳头长二尺。

尸体头上距房椽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出屎溺沾污了两脚。

开绳尸体口鼻有气排出像叹息样子。

绳尸体上留下瘀血痕迹只差颈两寸不到圈。

其他部位检没有兵刃、木棒、绳痕迹。

房椽粗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土台上面可以系挂绳。

地面坚硬不能知人遗迹。

绳长丈。

身穿络制短衣和裙各件赤足。

当即命甲和丙女儿把丙尸体运送县廷。

作者评述检验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应独到达尸体所地观察系绳地方系绳处如有绳套痕迹然看舌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有没有流出屎尿?然下绳看口鼻有无叹气样子?并看绳痕迹瘀血情况试验尸体头能否从系颈上绳脱出;如能脱出便剥下衣彻底验看尸体全身、头发以及会阴部。

舌不吐出口鼻没有叹息样子绳痕迹不瘀血绳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脱出就不能确定是缢。

如死已久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样子。

杀人必有原因要询问他居使他们回答其原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物出版社978年版69~70页。

)三与其他期相比秦汉判例法研究具有些己特。

首先秦汉判例法研究是推敲案情、探讨处理结总结出了些对世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原则

从分散《汉》、《汉》、《三国志》、《晋》、《魏》、《北史》等史籍春秋判例看这些原则主要有王者无外原则

春秋王者无外”“诸侯不得专地”“春秋义海无不统焉”。

君亲无将原则

春秋议奸以事君常刑不舍”“春秋议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3尊者讳原则

春秋义父子隐”“春秋亲者讳”。

义灭亲原则

春秋诛不避亲戚”“春秋义灭亲”。

5刑不淫滥原则

春秋义不幸而失宁僭勿滥”“赏不僭溢刑不淫滥”。

6罪不相及原则

春秋义恶恶止其身”“周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7罪止首恶原则

春秋义诛首恶而己”“春秋诛恶及诛则恶消”。

8原心定罪原则

春秋义原情定”“春秋义恶功遂不免诛”。

9以功覆原则

春秋义以功覆”“以功补”。

0善及子孙原则

春秋义善善及子孙。

”(参见刘恒焕《国法律儒化“三部曲”说》李启欣、杨凡主编《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99年版3页。

)当然秦汉判例法研究还处初创阶段成不多。

秦代判例法研究(《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已如前述而汉代董仲舒春秋狱》陈宠《辞讼比》陈忠《事比》应劭《事比例》等都已佚失我们无法得知其全貌。

但从分散《史记》、《汉》、《汉》各判例看论述者尚局限对判例作出程描述虽也得出上述若干法制建设验和指导司法实践原则但其法理分析和总结还是很不够尚抽象出套关判例确立、适用、修订等基制和方法。

其次秦汉期国判例法研究虽然尚处草创阶段还不成熟但毕竟已取得了若干验。

这些验对世判例法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

方面秦汉期国人已开始将相关判例汇集起以利司法实践部门适用。

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将许多法医检验判例汇编起;汉代定国、陈宠、陈忠等则将各种事比按罪名排列起。

以唐宋代编纂判例集遵循了秦汉期创立这原则如《明公判清明集》就是按照官吏门、赋役门、事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惩恶门等分门别类编排。

另方面受董仲舒春秋狱影响汉代判例理论基础和研究出发完全受到了儒思想控制其结便是则判例往往成项儒原则体现成对人民进行德治教化例和教材。

这传统对世也发生了重影响。

无论是《明公判清明集》还是《折狱龟鉴》其道德教化容都随处可见。

这概也是国古代判例法研究特色吧。

库存释@①原旌生加兆@②原衤加詹@③原衤加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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