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期军事法特征浅析

摘 要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观念,而这种观念就是人的思维,这种思维对人的约束反映了人的法律意识,即一种自觉遵守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社会行为,但目前当前社会对于这种意识缺乏积极引导,导致出现各种道德缺失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略疏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 法律意识 道德 善恶观  作者简介:石天宝,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9—02  21 世纪是一个变幻莫测的新世纪,在此期间希望、困惑、机遇、挑战等情况都可能随时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

面对错综复杂的新时代新环境,道德引导应把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与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有机结合起来,使人的灵魂得以净化, 品格得以完善,情感得以陶冶,心智得以充实。

加强和改进德育法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人的现实问题和思想困惑,努力构建科学完整的引导体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不断提高德育实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经之路。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其背后折射出的人的法律意识问题却是时常被忽略的,而在中国重德轻法的传统思维下,其更多的集中于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因人类建设思想与道德的滞后,而导致的法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从加深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入手,达到提升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目的。

使得人们从内心里遵守法律

这样做能够对当前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行有效的缓解。

所谓法律意识,其形态是法律意识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法律问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

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具体表现为人们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心理反应以及法律意见、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应。

可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是一种外在化的行为表现,其真正反映出的是人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人的法律意识,在该种意识的支配下,展现出不同的外在化样态,以及由其产生的结果。

一、西方国家和我国古人的思考  西方国家将其视为法与道德问题,针对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认为其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而艰巨的问题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谈起这一点时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法哲学的 好望角 , 即不能回避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

因为在那个时代, 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经航道, 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景区。

这就是说,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法理学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

我国古人对此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诸葛亮集》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惟贤惟德,能服于人。

古人之意虽在修身,以德之约束正君之所为,以使天下臣服,兴国之长久大业。

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其最原始的法律意识,即以法来约束行为,以法来明确善恶,使社会发展处于规范性的轨迹,实现长治久安。

二、当今中国存在的困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且为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但我们不能否认法律的作用,即便是在人治社会当中!而在当前中国的社会当中,法治已成为根本,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

就目前来看,法律的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的实施过程来看,与社会的发展还有很多不协调之处,但社会主义法律之明确,法律之实质已与过往完全不同,对于社会发展的规范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说,人们对于善与恶,只以最朴素的法律意识便能分辨,但这种分辨不代表即能遵守,各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面对制裁时,人们往往不因无知而悔,而因明知但越界而悔。

我们不禁要反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古人都可知的根本,为何时至今日依然违法犯罪丛生?法不可谓不严、不可谓不细,但人在面对越法的机会时,往往依旧置法于不顾,这也不可谓不令人叹息!我们不可忽略,这种现象源于多方面因素,诸如社会形态、违法成本、客观制约和法律强度等等,但我们更不能忽略的是人之意识,也就是人对于法律的认识、理解和思辨!为何我们认为意识是法的运行中最为重要的呢?不妨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首先,意识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事物,当然这种事物是无形的,在人形成意识的过程中,法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我们不要把这种法仅仅理解为狭义的法典或规范性文件,而应理解为一种以法来表现的文化,是一种人们普遍遵循的社会人情、公理和道理的国家强制性规则。

这种法对于人意识形成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是人们意识中确立这种发所规定的善和恶,以此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其次,法的制裁和报复作用,使人们有威慑感,不敢妄自造次,以免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受到打击。

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其指引作用,更为重要的一点便是报应,如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前者之预防未犯罪者犯罪,后者指预防犯罪者重新犯罪,而这种预防的目的往往是建立在打击的基础上。

中国古代立法一直存在民刑不分的问题,对于各种违法,都以刑罚制裁,说明统治者以法之威严束民之心的用意。

最后,正如我们前已谈到的,法是统治者的道德意识这种意识也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不是凭空产生,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和国家后才产生的,这说明人的意识法律也产生着巨大的作用,统治者的意图无非是维护自身利益,那么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法律必然会产生,而这种法律必然与意识相结合,最终服务于统治阶级。

三、对此问题的建议  我们还会追问,为何各种违法犯罪依旧存在,难道我们法律对于人的意识不能够有效指引么,难道我们的指引还有偏差么?其实,这只是一种我们不可避免的原始的本能所驱使的,正如热能总是流动到冷的地方一样,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有时不能将理性的结论运用于实践,说的明白点就是意识与现实的脱离。

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意识活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不断进化,这种情况会因为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减少,但却是永远不能消除的。

当然,我们不必要悲观于这种本能的驱动,在当今社会环境中,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以良法限制和约束人的意识,使人的非理性行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一方面,我们要改良我们的法,所谓恶法非法,不以物质条件为根本的法律是不能为人的意识所接受的,这样的法必为人所反抗,此时的所谓善和恶便是一种不为法律所规定的。

从当前社会来看,我们必须把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通过不断立、改、废不适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律,给人的意识以正确的指引,维护善而打击恶!另一法方面,要是人们意识符合法律的要求。

要不断增强人对于法的认识和理解,进而主动思考法的存在和发展,以法律意识的正确发展,提升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当然,我们必须从多个方面和层次开展对人们意识的指引,要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一种文化,使不同层次的人具备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意识,自觉自发以法束己,促进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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