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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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由《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厘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范围,由此,学者总结出了研究和探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中的重大意义。研究民法调整对象关系法律部门的科学划分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民事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司法工作的正确性,关系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进展水平,并且也涉及到民法的具体性质、内容、任务和作用等方面[1]。  在对民法调整对象诸种学说大浪淘沙的过程中,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对《民法通则》制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以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为核心  (一)商品关系说  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已故的佟柔教授。商品关系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伊始,于1980年代初形成的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佟柔先生以民法调整对象这一关键问题为主线,阐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会的作用,为民法争得立足之地扫除了障碍。商品关系说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或者说,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或主导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2]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商品关系说提出的主要理论依据和主张是:(1)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联系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和苏维埃民法在历史上分别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关系法律民法的本质特征、主导作用是为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服务的,凡存在商品关系的社会,都需要制定调整该社会商品关系民法。(2)民法在历史发展中,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立法体制上发生了由诸法合一逐渐向诸法分离的过程。《法国民法典》消除了罗马法中存在的民事与刑事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现象;《1922年苏俄民法典》按照列宁的教导,抛弃了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资产阶级观点,根据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原则,进一步把社会劳动关系、土地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调整范围,为它们分别建立了新的法律部门。民法经过历史熔炉的多次净化,使其原来湮没在庞杂规范之中的体现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三大权利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合同自由权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来。商品关系说认为民法的逐步净化是人类法制史的进步,因此主张进一步把继承关系排除出民法调整范围,围绕商品关系法律调整,为民法建立了由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 论文代写   在此需要注意,此处仅指出了所有权,而不是物权。该建议指出: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有权在私有制国家表现为私有权,是它们的民法私法的基本内容。在我国,保护所有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我国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此外也是一切部门法)的任务。我国民法则侧重于商品关系的角度。因为所有权(包括财产管理权)既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和结果。民法在所有权制度中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的取得的合法方式,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以及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通过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害等民法手段予以保护。这些保护方法之所以是民法的,在于它们都不超出等价有偿的商品关系的原则。只提所有权的原因在于否认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收益权能。、债和合同制度三大制度构成的新体系。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先生  王家福先生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在向中央提交的《从速制定并颁行民法典》的建议稿中,表达了民法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上层建筑,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民法并不是私人关系法或公民权利法。民法统一调整商品经济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中主要是商品所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   参见:梁慧星难忘的1979—1986为祝贺导师王家福先生八十大寿而作[G]//孙宪忠王家福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六十年暨八十寿诞庆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总之,商品关系说的倡导者佟柔先生通过对传统私法体系的批判性思考,进一步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商品交换关系的一元化的学说。佟柔先生指出:商品交换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一种立法原则和立法手段来处理;传统私法把婚姻关系、劳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继承关系混为一谈,违背了法律部门划分是依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原则。  (二)平等说  通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独立性的平等说,作为一个富有智慧的选择,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进步性。在我国民法通则》制定前主张和倡导平等说者,有王家福先生和杨振山先生等。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本民法教材曾将民法定义为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人身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3]  ,即采纳的是一定范围关系说。但是在分析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也肯定了它的两个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等价。但是,西南政法学民法教研室成员在教学过程中发现一定范围关系说的缺陷:未能从性质上界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财产关系的范围。于是试图从性质上界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由此进一步发现,无论单独使用等价标准或同时使用平等标准、等价标准都是行不通的,唯有使用平等标准才行得通。因为不仅民法调整人身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的特征,就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也并非都具有等价的特征,例如,继承关系和无偿合同关系就不具有等价的特征。《民法通则》制定前夕,在民法学界掀起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大讨论之时,西南政法学民法教研室的金平教授   金平先生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参见:佟柔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376)及聂天贶老师、吴卫国老师等人在《法学研究》、《法学季刊》、《法学评论》上分别发表了三篇文章,阐明了平等观念的基本见解:(1)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平等财产关系平等人身关系的统一。(2)平等财产关系的具体意义是:平等地占有和支配财产;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处于平等的经济地位;产品的交换与分配按照同一尺度。(3)用平等来界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具有的意义是:符合法律逻辑学的要求;揭示了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作文 /zuowen/   参见:金平论民法调整对象[J]法学研究,1985,(1);金平再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G]//陶希晋民法文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金平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民法[J]现代法学,1986,(2);金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民法调整[J]政法论坛,1987,(5);金平民法商品经济新秩序[J]载林亨元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1—18;吴卫国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1985,(3);黄名述经济体制改革对民法学的影响[J]现代法学,1986,(2);聂天贶民法调整对象平等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J]现代法学,1986,(1)(以上文章均收录于赵万一,谭启平西南民商法学阶梯(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4—237)  在此必须要指出的是,上述平等观念与前苏联民法上的平等观念相比具有极大的进步。前苏联民法上的当事人平等是从价值规律出发,纯粹在等价交换的层面上阐述的平等观,而上述平等观则深入了民法的精髓,体现了民事主体内在的平等价值,符合现代的民法理念。  《民法通则》采纳的正是平等说。自1956年以来我国实行几十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不仅导致个人利益的虚置(例如合同契约自由的应用被抽离),而且导致国家权力的全能主义,个人利益被普遍公有化和大公无私的观念所淹没。因此,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规范划定一条明确界线明显行不通。《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之所以被学界赋予了很高的评价,原因在于其抚平了改革初始以来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之争,同时也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扬弃了过去对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否定,使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得以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区分(或是说公法与私法界线得以  确认)。  (三)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其他学说  除商品关系说和平等说之外,民法学界对民法调整对象还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是一定范围关系说。这一学说在前文已提及,但它最初见之于1950年出版的《苏维埃民法》之中。这部民法教材在阐述苏维埃民法对象时指出:苏维埃民法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苏维埃民法调整某些人身的、非财产关系。但同时又说:苏联的财产关系不仅为民法调整,而且也为苏维埃法的其他部门行政法、集体农庄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所调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上的。这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是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根据的[4]。  受这种民法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曾把我国民法界定为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5]  。此说将民法调整对象界定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对于揭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成为如今我们认识民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但这种观点有一定缺陷,正如学者指出的,这个一定范围没有说出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来,因为定义应该是被定义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的相加,一定范围的用语反映了定义者对民法内涵的把握不准,造成了对民法外延无法把握。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其它学说,还包括所有制形式说或生产关系说。1954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曾发起对民法对象问题的大讨论,并于1955年第5期发表了《关系苏维埃民法对象的讨论总结》一文。这篇文章写道: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为依据并与价值规律及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有关的社会主义社会财产关系,就是苏维埃民法调整对象。这篇文章还进一步把财产关系解释为生产资料的分配与处分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该社会中劳动成果的分配与处分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大民法观点,把劳动工资关系也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这种民法观对我国也有一定影响,我国1960年代初起草的《民法草案》基本上就是按这一观点写成的。  此外还包括  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说。这一学说是前苏联在1950年代末1060年代初形成的,集中反映在前苏联最高苏维埃1961年10月8日制定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之中。《纲要》序言指出:苏联民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财产关系。自此之后,前苏联不少民法著述都按这种观念给民法下定义。例如,前苏联百科词典出版社1965年出版的(法律百科词典)在(民法)词条中给民法下的定义就是:民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财产关系法律部门。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说这一民法观念的形成,是与苏联当时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密切联系的。苏联当时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在本质上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计划经济。但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了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加强对企业及其职工的物质刺激,需要利用商品货币的形式,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采取诸如经济核算、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贸易、信贷等经济手段,民法正是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的法律部门。

作文 /zuowen/   二、内在与超越: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比较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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