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规审查要求权的破题与激活
【摘 要】 000年《立法法》(现行05年修正)颁布国院、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检察院、高人民法院、省级人常委会可以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治条例、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常委会提出审要。
但实践审要近0年行使次作保障法律体系统、稳定制路径审要權理应受到关。
从现行制出发对审要进行检视实践和制层面对审要不足作出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实现审要权破题与激活。
【关键词】 法规审 审要权 完善建议法规审是保障法律规与宪法和法律相致重要手段是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必要制。
其具有保障法律体系统、稳定直接功能指向。
审要权作启动法规审程序重要路径从现行制设计和制现状层面上看审要权行使具有直接启动审程序效力。
但特定机关怠行使审要导致审要权近二十年长期搁置《立法法》九十九条规定能兑现。
因必须对该制进行探讨以期能让审要权富有实效。
、法规审要权现状()审要权制现状《立法法》九十九条款规定“国院、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面提出进行审要由常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提出见。
”从结效力上看审要提起常委会工作机构即着手进行法规审工作是否启动审程序主动权掌握五特定主体手审要旦提起必然展开实质审程序。
要权主体层面上五特定机关级别高、权威性强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多法律人才更易实践发现违宪、违法法律规。
审要权制设计总体上较优越。
(二)审要权实践现状审要提起必然导致审程序展开立法者立法原旨也主要想依靠特定机关审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治条例、单行条例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二、法规审要权存不足()关被动审要权规定是非强制性规据《立法法》规定五要权主体认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常委会提出审要。
这味着要权主体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可以提起审要也可以不提起可选择性和随性较缺乏强制力。
(二)将要权与提请主体法定职责结合起关授予五主体要权将要权与提请主体法定职责结合起。
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五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常委会提出审要对这种授权也没有细化。
举例说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作法律适用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合宪性审上更容易发现违宪法规但立法并将授权提起要权有关规进行细化只做了笼统规定。
五主体可以就法规提请审具体实践容易造成职权推诿各主体形成我不作它会作思维定式长期以被动审审要启动路径便被阻塞了。
(三)法规审要权主体缺乏明确职责导向与其说法规审要权是国院、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常委会权利倒不如说是他们职责。
但实践法规审要权主体没有明确职责导向各要权主体可提起审要笼统规定造成“我不管他管他不管你管”实践困境审要便被搁置了。
三、完善法规审要权建议()将审要确立审要权主体职责五要权主体缺乏职责导向应当增设关审要权主体行使审要权规定将审要权作五特定主体法定职责予以确立。
并将《立法法》九十九条“可以”表述修改“应当”强制性规以期能实现审要实践效。
(二)将“两高”作审要权首要主体各要权主体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适合作激活审要机制突破口。
高人民法院是我国高审判机关其职责是依据法律规裁判案件裁判案件程是将具体法律规运用到具体争议程。
高人民检察院作国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程运用法律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督促以到达法治统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目。
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程也较容易发现违宪法律规这义上将“两高”确立提请审要首要主体不仅相较其他要权主体而言更容易发现违宪情形而且也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与审要权相结合起。
【参考献】[] 朱福惠刘木林论我国人民法院宪法释和违宪审提请权——以立法法九十条规定视角[]03(3)[] 王建学 省级人常委会法规审要权规建构[]法学评论07()[3] 王建学法规审要权规阐释及其历史契机[]法学09(3)[] 叶海波高人民法院“启动”违宪审宪法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05()作者简介马舜猛(995—)男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民族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