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总务主任;。

2、消防、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总务主任;。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生活管理员;。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综治主任。

第三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第四条 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第五条 排查专人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排查专人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治办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