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即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告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派高水平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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