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摘 要】??法与宪政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政治与法律现象。

一方面,宪法宪政的载体,宪政总是要通过宪法所确立的制度与程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宪法又不同于宪政

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到切实的实施而形成宪政秩序。

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宪法的产生要大大早于宪政观念及其标准的产生。

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观念及其标准的形式是宪法理论与实践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4402.htm  【关键词】宪法宪政民主政治   一、宪法的含义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正如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样,宪法是规约政府权力的规则,宪法的历史就是控制政府的历史。

宪法正是通过规约或控制政府,来实现其对于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

也正是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构筑了宪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

惟其如此,宪法才会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因此我们的政府应当树立起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来审视我们曾经做过的以及现在正在从事的事业,一切有违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已经做过的,则应当及时改正。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让人民在政府领导下,生活得更有尊严。

二、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三、宪法宪政关系   宪政是以宪法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实行法治宪政的基石。

(一)宪政宪法前提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指以宪法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有三个特征:①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宪政的概念不同,宪法宪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宪法宪政不仅表现为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而且它们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也存在不同。

首先。

从外在状态表现看,宪法民主宪法大纲。

宪政应包含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要求,专制君主从来都反对民主,其宪法只是调和矛盾的暂时手段。

宪政实施要求要有一部好的正当性的宪法,至少得包括宪政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宪法宪政有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宪政前提,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

宪法是实旋宪政的第一步,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三)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从静态上规范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着一种应然的社会秩序,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现实社会实然秩序,则需要依赖于宪政的具体实践活动。

概览现代各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宪法并不披露一国的政治现实或政治权力实际的运作”。

从一般意义上讲,制定宪法目的与内容体现着社会正义与公平价值,但困宪法政治关系的复杂性,制宪者所反映的意志不一定在宪法典或运行过程中得到实现。

宪法的正当性首先是应然性的概念,需要通过各种制度与程序得到实现,同时,宪法不能必然反映和实现民主价值,只有在宪政状态中宪法才能完成历史使命。

诚如梁治平先生所言:“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

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

宪法宪政如同法制法治

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并不必然是法治国家宪政国家

法制即法律的制定(广义上的法律),宪法属于法制的范畴。

法治即依法律治理国家,将国家社会生活都纳入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办事。

宪政包括法治的内容。

总之,宪法宪政前提宪政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目的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

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

它应以宪法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韩大元.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M].法律出版社,2005.   [3]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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