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北京市博物馆设立

北京市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北京市设立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总则 条 了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有效途径增强企业凝聚办规企业职工出组织及其行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公司是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含外合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条 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指依照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社团组织。

四条 持股会招纳会员围列入企业劳动工名册职职工企业离退休职工

承认持股会程并按程规定出可成持股会会员

五条 会员出由持股会管理和持有。

六条 持股会会员出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继承可依办法企业部让具体让办法持股会规定

七条 持股会会员以其出额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八条 持股会会员持股会规定行使权利;持股会公司出者按其投入到公司额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

九条 持股会筹集金只能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出不得用购买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也不得用向公司以外企事业单位投。

持股会设立 十条 设立持股会条件 ()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设立无元投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 企业职工代表会讨论通并其他出各方致; (三) 原企业产必须重新评估国有产评估结须国有产管理部门确认其它产由出者认可; (四)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规定其它条件。

十条 企业成立由工会牵头组成持股会筹备组具体责如下事项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持股会程》)(草案) (二) 召开全体职工会做宣传和推动工作; (三) 职工愿前提下由职工规定提出人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 办理持股会筹办期其它有关事宜。

持股会设立筹备组行散。

十二条 持股会程应明以下事项 () 持股会名称和住所; (二) 持股会公司出总额或股份总额; (三) 会员名册建立及具体要; (四) 会员权利和义; (五) 持股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 持股会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 (七) 会员持有股份让、管理及受益有关规定; (八) 持股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 (九) 对会员出额及表权有关规定; (十) 持股会终止和清算; (十) 会员会(会员代表会)认要规定其他事项。

十三条 设立持股会报批程序 () 由企业申请; (二) 企业主管部门审并报北京市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 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社团法人登记册。

持股会组织机构 十四条 持股会会员会(会员代表会)持股会高权力机构。

持股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员会(会员代表会)对重事宜作出议。

十五条 持股会实行理事会管理会员制。

十六条 理事会会员会(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责持股会日常管理

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由持股会程明。

理事会对全体会员责行使下列职权 () 责召集会员会(会员代表会)并向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会(会员代表会)议; (三) 制定持股会投收益分配方案; (四) 制定持股会管理制。

十八条 持股会表实行票制。

持股会修改程和作出重议须三分二以上会员通;持股会其他议须二分会员通。

十九条 可由持股会会员会(会员代表会)授权理事会公司委派股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律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

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接受持股会会员监督。

四 会出管理 二十条 持股会要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会员帐户作持股会管理会员出依据。

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当明下列事项 () 会员姓名、知份证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码、住所、出证明码; (二) 会员出金额; (三) 出变动情况。

二十三条 持股会须向会员签发出证明会员人出金额和据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面凭证。

会员证明持股会盖并理事长签发。

证明会员人身份证(或离退休证)使用方可有效。

二十四条 会员证明应当明下列事项 () 会员姓名、身份证码、工作证(或者离退休证)码、住所、出证明码; (二) 发证日期及事项 (三) 会员出金额; (四) 持股会印和持股会理事长签。

会员出发生变化会员证明必须相应变化。

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企业可将制前工结余持股出或持有股份。

二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调离或死亡须退出持股会其出按持股会规定办理。

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可按持股会规定将其出办法规定持股会召纳会员围让。

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册或变更登记须向持股会交付盖有公司印并董事长签发出证明

持股会终止 二十九条 因公司终止扭亏盈凤会行终止。

三十条 依据公司程和持股会持股会依法将出或持有股份全部让持股会行终止。

三十条 持股会终止必须办理社团法人销登记。

持股会销登记程序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持股会程办理。

六 附则 三十二条 办法目前只少数具备条件企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适当控制。

各试企业要按办法规运作。

三十三条 办法如有与国以发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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