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贵昌、陆伟新强奸案立案监督

被告人陆贵昌,男,20岁,捕前系广西自治区那坡县百省乡百省街个体老板。

被告人陆伟新,男,21岁,捕前系广西自治区那坡县农民。

1998年8月4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并进行调查,发现那坡县武警边防大队那孟边防公安派出所对涉嫌强奸罪陆贵昌陆伟新阮进各罚款2500元后即放人。

对此立即向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1998年8月8日县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立案侦查。

1999年1月22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9年2月9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陆贵昌陆伟新阮进在逃)犯有强奸罪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8年7月21日晚十时许,被告人陆贵昌陆伟新阮进三人在百省乡商场附近,见到来本乡打工的云南省富宁县郎恒乡安良村达嘎屯少女罗彩连(16岁)黄美仙(女)、农光忠(男)时,陆贵昌推倒农光忠,阮进陆伟新追拉黄美仙。

陆贵昌强行将罗女拉到自家房间后,不顾罗女哭喊、反抗强行奸污。

奸后,送罗女出门时,碰上阮进陆伟新追拉黄美仙未果回来,陆贵昌对二人说:这个女恶多,我已搞了。

并和阮进一起强行将罗女拉回原房间,三人一起,对罗女进行轮奸,直至凌晨三时许才让罗女回工地。

1999年4月16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贵昌陆伟新轮奸少女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贵昌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陆伟新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贵昌及其辩护人提出陆贵昌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核查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提出陆贵昌第一次与罗女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不属强奸。

共同犯罪中不属主犯,是从犯,经查与本案实情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陆伟新及其辩护人提出陆伟新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是本案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经核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贵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陆伟新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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