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简介与借鉴意义

摘要:日本作为世界上发展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在农业保险体系的探索、运行的机制和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都拥有着成熟的经验,其中在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更是具有鲜明的特点。

日本我国自然条件相似,均以小?模农户经营为基础开展农业经营,因此两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较为接近,日本政府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对于我国有诸多借鉴之处。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农业保险 日本 财政补贴 借鉴意义   一、日本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由于农业保险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保障农业保险机制平稳运行十分必要。

首先,由于地处亚热带季风性气候,自然灾害频发和受灾范围广大,导致农业保险的费率远高于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

日本,建筑物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但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为11.57%,这样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如果全部由农户来承担此类风险,那么高额保费会成为巨大的负担;其次,国家有责任保障灾后恢复和农业在生产的顺利进行,以稳定粮食供给和国内经济形势;此外,农业保险制度中的运行费用成本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以减轻农户负担,增加参保率。

随着日本国内经济的发展,农业政策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国家财政补贴的比例也不断变化。

二、日本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现行制度   1.保费补贴

日本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和体系构成已有专门的文献进行介绍,这里不过多赘述。

农业保险的赔付体系可以看到,农户、共济组织、联合会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

为了降低农户负担,日本农户不论自愿参保或是强制参保,都可获得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配合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体系中的三级组织分别承担一定量比例的保额,在特大灾害中,由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2.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对于承担农业保险机制运行的共济组织和联合会,日常的经营管理费用、人员事务费用、灾害评估费用补贴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费用补贴等均由政府财政部分承担,此类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在50%及以上。

3.再保险补贴

为了保障巨灾风险的赔付和农业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日本负责全国的农林水产省为各级共济组织和联合会提供再保险补贴,使得农业灾害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同时使各级组织平衡财政负担,有利于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

三、日本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内容与力度   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机制的运行和赔付方式、流程和比例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了每年的政府财政补贴原则。

以2006年为例,日本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总预算是1177亿日元,其中由国库承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补贴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占总预算的98%。

其中事业费用财政补贴能够达到各级组织支出及工作人员工资费用总额的一半以上。

在农作物保险补贴中,日本财政根据农作物种类、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类作物产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补贴标准。

在其他标的的农业保险中,家畜保费补贴50%,其中猪为40%,果树保费补贴50%,经济作物保费补贴55%,其中蚕茧补贴为50%,园艺设施保费补贴50%。

对于特殊风险的农业产业,日本政府采取了财政政策的倾斜和保护制度。

渔船保险事业为例,渔船和普通商船相比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果有渔船船主独自承担保费,将会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负担。

日本渔船保险业主要由政府财政出资对事业运营、人工费用和再保险提供经费支持和补贴

国家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渔船保险中的主导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在处理渔船面临的特殊风险时政府的强大支持力度。

四、对我国借鉴意义   1.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财政补贴对于发展农业保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农业保险的巨灾性和农户本身的经济能力决定了政府财政支持是维持农业保险平稳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对于我国来说,发展与完善农业保险的赔付机制势在必行,而财政补贴是其中关键的一步。

庹国柱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保险意识逐渐加强,投保的意愿和积极性也不断上升,但是鉴于实际的经济能力,投保能力称为加入农业保险的巨大阻碍。

我国目前的试点地区中,地方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较小,而且试点范围很小。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发展,我国应该借鉴日本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经验,结合我国财政状况,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种植和养殖业实行更大力度的财政支持,在遵循基本保障原则的同时,结合各地农业风险的实际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水平,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扩大保费补贴的力度和分级财政补贴制度,即各级财政均划拨出一定比例的财政份额用于补贴投保农户保险费用

对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生产力较为低下,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政府应该给予更大比重的财政补贴

2.扩大财政补贴的范围。

根据日本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在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的同时,应该扩大财政补贴的范围。

例如建立强有力的再保险制度,并且由政府财政支持,使之成为巨灾风险应对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针对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不同程度的经营费用补贴,对相关的人员提供勘察费用、灾害评估费用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费用补贴

3.确立财政补贴的制度。

首先应该明确政府财政补贴对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性,这是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稳定运行的关键。

我国在完善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应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

其次应该明确并严格监管资金的来源及运用,日本财政明确界定和控制了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保险费用和事业费用的来源和用途,其中保险费只能用于投资增值,并将获得的增值部分用于风险基金和返还会员并为会员提供防灾减灾的相关服务,这部分资金不得用于保险运营的事业费用,而事业费用来源于政府补贴和会员缴纳的手续费。

此外,例如保险费用的投资,实现合理增值,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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