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视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实践教学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法学实践教学基层法律服务意义重大,应该针对目前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重新构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培养符合基层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法学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张守波(1975— ),女,黑龙江黑河人,黑河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教育。(黑龙江 黑河 1643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G201201044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0—0159—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基层法律服务的意义。

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的意义重大,通过实践教学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不但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而且对基层经济发展和地区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引导作用。

(一)与国家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政策相呼应。

为了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地区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的人才素质和结构,通过户籍管理和人事代理、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活动政策、人事管理政策、助学贷款偿还和考研优惠政策以及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吸引和激励高校毕业生来到基层工作。由于法学院校的扩招,法学学生毕业压力越来越大,法学学生毕业后到基层提供法律服务,既能为地方建设贡献力量,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是解决毕业问题的不错选择。但基层法律服务要求毕业生必须具备实践能力,只懂理论不会实践的毕业生自然无法适应基层法律服务的需要,所以,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是与国家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引导政策相呼应的必然选择。

(二)为促进基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这就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基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实践教学,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才能为基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随着基层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合同订立、资金使用、融资引资、兼并重组、项目验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所以,通过实践教学提高高校法学毕业生的业务能力,为促进基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就显得尤为迫切。

(三)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促动力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基层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正确理解和积极参与,所以,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急需一些优秀的实践能力较强的法学人才参与基层服务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向基层群众进行法治宣传,对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建议,针对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向群众进行正确的解释和解答,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不明确。

很多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并不明确,缺乏刚性的实践教学内容的规定。教师教学过程中,对实践教学的安排随意性较大,案例教学缺乏针对性,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也缺乏常规性,实践教学内容比较松散。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缺乏针对性,导致学生无法通过有效方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教学效果缺乏稳定性,可见,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实践教学的根本问题。

(二)实践教学资金投入不足。

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决定了法学院校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如购置模拟法庭和刑事侦查实验室的设备,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的差旅费以及建设实习基地的资金等。与法学理论课相比,各法学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一些学校的领导的法学教育观念还比较传统,没有意识到实践教学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性,在法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方面无法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导致实践教学在资金运用时常常是捉襟见肘,无法完成既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谈。因此,从当前各个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实际情况来看,资金问题仍然是制约法学实践教学有效开展的瓶颈问题。

(三)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不完善。

高等法学院校是培养服务于社会,依据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学人才的重要基地,必须注重学生培养质量。高校实践教学的贯彻落实必须以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为基本保证。但目前各高校对于法学教学实践质量评估问题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缺乏衡量尺度,实践教学评估目标、评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都缺乏明确的界定,有些法学院系即使涉及实践教学评估体系的建立,但也往往是相关领导口头决定,没有形成书面形式,更没有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导致法学实践教学有始无终,因缺少相应的评估体系而缺乏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压力和动力。

(四)实践教学激励机制不健全。

目前,各高校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激励机制,对于从事法学实践教学教师没有给予一些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在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没有实质性区别,而实际上,教师实践教学方面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超出理论教学;在津贴和奖励方面,很少有法学院校考虑到要给予从事实践教学教师必要的津贴,对于实践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在职称评定标准的制定方面,偏重于科研成果,在这个指挥棒的指引下,教师更愿意从事理论研究以保证正常的评职晋级,对实践教学缺乏兴趣和动力。由于实践教学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很少有理论水平优秀且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愿意从事法学实践教学,这对于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来说,作用非常大,具有实践操作技能的基层法律人员的培养需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

(一)构建综合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所以,高等法学院校必须构建综合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在实践教学内容设置上,首先,是理论知识的讲授。教师可以采取案例教学培养学生依据法律基本理论理解和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这个过程主要还是培养学生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的理解力和对案例的感知能力。其次,是对学生司法实践操作能力和操作技巧的训练,这一部分的实践教学主要体现在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的融合,培养学生法律判断推理能力。最后,是实战型训练,通过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部门实习,让学生亲身感知司法实践中的司法问题,进一步提升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司法实务操作能力法律问题的推理能力以及与他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在实践课程体系内容构建过程中,每一阶段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能力培养注重渐进性,每一阶段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教学培养方案。

(二)加大实践教学资金投入。

实践教学资金是实践教学开展和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保障,没有专项资金的投入和实践教学经费的支持,实践教学就失去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实践教学法律人才的培养服务基层的重要性,转变观念,做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并重,加大实践教学资金的投入额度,设定实践教学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法学核心课程实践教学,对于实验室、模拟法庭设备的购置以及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法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项目和教学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对实践教学经费开支情况严格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实践教学培养效果。

(三)完善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是保证法学实践教学效果的监督体制,也是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重要环节。通过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能够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并通过评估结果的反馈,及时解决法学实践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所以,各法学院、系应该制定规范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估标准,根据实践教学的内容设置,确定每一教学环节的实践教学目标、实践教学方式和实践教学活动内容以及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司法实践运用能力和操作技能,通过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实践教学活动的正确开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和客观具体的评价,并为没有达到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教学活动补救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健全实践教学激励机制。

为保证实践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校应该健全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关键在于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其一,设定实践教学教师专门岗位,吸引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在实践教学课时设置和课时费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其二,建立实践教学津贴与奖励制度,对于从事实践教学教师给予津贴上的保证,消除其从事实践教学的后顾之忧,对于在实践教学上花费精力较多,实践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给予奖励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并在年终评优时予以重点考虑;其三,在职称评定标准方面对从事实践教学教师予以特殊考虑,改变只重视科学研究、轻视实践教学的情况,从事实践教学教师可以将实践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的效果或奖励证书作为职称评定的标准之一。只有通过健全实践教学激励机制,才能吸引优秀的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并以积极的热情培养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员。

[参考文献]。

[1]董国斌.法学教育藏汉双语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讨[J].甘肃高师学报,2012(6).

[2]郭义,姚秀盈.中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研究[J].学理论,2012(15).

[3]姜发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池州学院学报,2012(5).

[4]姜水静.案例引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J].咸宁学院学报,2011(7).

[5]王丹.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2(3).

[6]朱霞,杨芳霞.李葆华法学实践教学与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安康学院学报,2010(1).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