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探讨

编辑。   摘 要:“人肉搜索”正在成为 中国 互联网的“新宠”。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 发展 ,亟待接受 法律 的规范。从人格权视角探讨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侵害。并提出规制这种行为的重点:确立网站法律责任。   关键词:人肉搜索人格权;网站责任      1 “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 现代 信息科技,变传统的 网络 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它不是通过 计算 机程序来自动实现,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与google、百度等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的搜索不同,它是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社会阅历、个人观点来回答问题,广义的“人肉搜索”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信息共享。从被搜索的对象来看,人肉搜索一般可以分为针对某种事件、知识的搜索、针对特定主体信息的搜索及混合型搜索等三大类。对于第二类搜索而言,往往涉及到对被搜索主体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一般来说,在涉及到被搜索对象属于 自然 人的情况下,势必要涉及到该自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某一直接关系的一般个人信息,有的甚至还涉及到某些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人往往擅自将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上,由于“人肉搜索”所依赖的网络社区或 论坛 具有开放性和交互性特征,一旦参与评论者众多,尤其是涉及到对他人的行为评价,涉及到侮辱、诽谤,即易引发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和肖像侵权问题,因此,侵犯人格权是“人肉搜索”所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2 “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2.1 隐私权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已经出现的“人肉搜索”事件中可以发现,基本上都有将被搜索人乃至其家庭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恋爱史、性生活信息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论坛上的现象。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认识对于何谓个人隐私、其范围与界限等在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人肉搜索”中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不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成为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并非任何人格信息都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都应该纳入到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公布或知悉主体的个人信息和对个人信息的滥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一般来说,对于诸如裸照、性生活、恋爱史等、生理缺陷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一旦公布或被他人知悉,往往就会对我们的人格尊严或精神造成伤害。而像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披露或公布这些个人信息并不会对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造成任何直接损失或侵害。即使有人知悉并利用了主体的这些个人信息对主体进行侵害,那也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行为,其所侵害的是主体的其他权益,而非隐私权本身。。

2.2 肖像权保护问题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 艺术 等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自然人肖像权,也主要是保护自然人肖像权中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对于肖像人格权而言,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通常可以构成对人格权侵害。但是,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务使用等情形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即使未经许可,一般也不构成肖像人格侵权。在“人肉搜索”中,只要不是以侮辱、歪曲、丑化等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通常不会构成对肖像人格权侵害。但是,如果信息征集者或信息提供者如果将他人的裸照放在论坛上,就是一种肖像人格侵权行为。   2.3 名誉权保护问题   公民或法人有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进行维护、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对于“人肉搜索”来说,信息提供者提供有关被搜索者的虚假信息,甚至是捏造事实,从而导致被搜索者的社会评价降低或名誉受损的情况构成对被搜索名誉权侵害名誉侵权更多地发生在网友的议论过程中,在既有的人肉搜索事件中,网友们往往以侮辱、诽谤、披露诸如性生活细节、个人病史等隐私方式来表达自己对被搜索者的激愤之情,这种言语超出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了对被搜索者的名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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