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理由辨析

考察各国的仲裁法及相关,多数国家都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在控制的程度方面大多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予以区别对待,对前者通常控制要宽松一些。但各国的仲裁法都允许当事人仲裁提出异议,都将其作为对其领域内发生的仲裁予以控制的一种表现,并确立了一定的控制标准。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是由败诉方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予以积极的反对,并要求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败诉方提出异议可采用向法院上诉并要求改变裁决撤销有关法律裁决,或者采用申请撤销有关法律问题的裁决,或者采用申请撤销裁决的形式或发回仲裁庭重审。同样,当事人也可基于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仲裁程序违反公平审理的原则以及其他法律上可接受的反对理由,采用申请撤销裁决的形式提出异议。  ,各国的仲裁法都赋予当事人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可提出异议的理由并不相同。归纳起来,对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  1.裁决的形式缺陷  裁决的形式缺陷是指,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决中没有写明当事人仲裁员的姓名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没有说明作出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或者裁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等。

毕业论文   2.裁决的实体错误  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如果他认为裁决存在严重的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便会考虑在裁决作出法院裁决提出撤销申请。但对这类理由的提出,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仲裁管辖权问题  仲裁实践中的管辖权问题可能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裁决是在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仲裁庭所作裁决超越其管辖范围;仲裁庭所作仲裁裁决没有解决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争议问题。  1.没有管辖权作出裁决  反对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常常是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就已提出。在当事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仲裁庭通常以临时裁决形式或是作为最终裁决的一个组成部分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一般都认为,在仲裁庭认为自己拥有管辖权时可继续仲裁,并以上述裁决方式决定自己的权限。但在多数国家,仲裁庭所作出的这样一项裁决并不能约束法院法院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再次考虑管辖权问题,并作出决定。在仲裁庭与法院之间,就该问题拥有最后发言权的还是法院仲裁法院经确定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2.;超越管辖权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超越当事人授予它的权力,裁决当事人并未提交给它仲裁的问题,经当事人申请,管辖法院只有通过撤销裁决超越仲裁管辖权的那一部分裁决,才可能使裁决不致无效,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这种规定。 毕业论文   如果仲裁超越管辖权作出裁决,是整个撤销裁决,还是只撤销裁决超越管辖权的那一部分,是一个需要慎重解决的问题。有的国家由于对此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区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将全部裁决一概撤销的情况。如果取此种做法,即仅因裁决中的某一事项或某一部分是仲裁超越管辖权所为,便撤销整个裁决,而不管裁决中的其他事项或其他部分是否正当或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无助于达到以仲裁方式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的目的。从各国立法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相区分,只撤销超裁部分。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