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研究新探

[内容提要]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埃及历 史上31个王朝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法律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 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后期埃及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与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 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传统。在历史演变中,古埃及法体现出几个特点:典型的 神权法、浓厚的专制色彩、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并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关 键 词]古埃及法/概念/史料/特点。

[正 文]。

埃及产生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古埃及法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法律体系之一,存续时间长达4千多年。由于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考古界至今未发现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汇编,这给研究埃及法带来很大的难度。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对古埃及法的研究一直停滞不前,无论是材料的搜集、积累,还是观点的更新均没有大的突破。特别是,当国内外埃及研究方兴未艾、成果迭出之时,(注:诞生于19世纪20年代初期的埃及学,是一门世界性的学科。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埃及学,其中规模较大的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世界各国埃及研究者共同国际埃及学家协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 学术交流,使全世界埃及研究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我国,埃及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近代第一位攻读埃及学的是夏鼐先生(1910—1985)。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的埃 及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埃及研究呈现出 一派繁荣景象。《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和《史学理论研究》陆续发表了一些埃及研究的论文。出版部门也相继出现了有关埃及学的著述几十种之多。例如,《世界上 古史纲》编写组编写的《世界上古史纲》(人民出版社,上册,1979年;下册,1981年) 包括古代埃及史部分,依据了尽可能新的考古发掘材料及研究成果,对古代埃及历史的 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刘文鹏教授主编撰写了《古代西亚北非文明》(中 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和《西亚北非 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等三部埃及学著作;其中,50余万字的《埃及古代史 》,是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完整的、详细的古埃及史专著。山西大学青年教师李模博士撰 写的《诸神的仆人们——古代埃及祭司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年),填补了我国埃及 学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此外,沐涛、倪强撰写的《失落的文明:埃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严海英博士撰写的《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走遍埃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等普及性的著作为传播埃及学知 识作出了贡献。)我们的法史学界却未能及时吸收新成果、新观点。而另一方面,世界 古代史学界亦未曾对古埃及法律研究给予足够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就古埃及法的概 念、研究材料、发展演变和特点等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希图引起学界对古埃及研究的重视。

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和研究资料。

(一)古埃及法的概念。

关于古埃及法的概念,学界并无统一的界定。如有的观点认为:“古埃及法是指适用 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 注: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有的观 点认为:“埃及法是从公元前四千年尼罗河文化早期阶段到罗马占领时期(从公元前30 年起)为止,逐渐演化而来的法。”(注:《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6卷501页。转引 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有的则干脆避而不 谈。其实,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古代埃及奴隶制社会后期的历史,即它是古埃及 历史发展的一部分,还是附属于希腊、罗马的历史。可见,有关古埃及法上限的争议并 不大,(注:也有公元前4000年、3500年、3100年等说法,这涉及国家的形成与法律的 产生的关系问题。学界观点种种,笔者在此并不讨论。)而其下限则分歧很大。我们认 为,古埃及法概念的界定与古代埃及历史分期密不可分。

现代埃及学者通常以公元 前3世纪的埃及祭祀兼历史学家马涅托用希腊文写的《埃及史》中所记载的王朝体系为 基础,将古代埃及历史划分为31个王朝,以波斯的征服而结束。公元前332年马斯顿亚 历山大征服埃及后的古埃及史分别划入了希腊和罗马历史的范畴。但中国著名的埃及学 学者刘文鹏先生等人则认为,(注:参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的年代学与历史分期》 ,载《世界历史》1996年第2期。或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 版,第6—7页。又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亦持同样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 1年版,第141页)。颜海英对托勒密时期和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的研究也是佐证。)这是 以征服者的历史替代了土著埃及人的历史。事实上,不论是托勒密王朝,还是罗马、拜 占庭统治下的埃及,仍然是奴隶制的埃及文明。埃及仍然是埃及人的埃及埃及的传统 仍然保留下来。因此,埃及古代历史的基本线索为: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出现了奴隶制 城市国家文明;统一的埃及奴隶制国家形成于约公元前3100年,至公元642年,阿拉伯 人征服了埃及,古埃及奴隶制文明被伊斯兰文明所替代,古埃及历史才最终结束。

新的历史分期法将古埃及历史延长了将近一千年,把割裂了的古埃及史重新连接起来 ,还历史发展以完整的面貌。我们认为,这种历史分期同样更适合于古埃及法的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更完整地、系统地阐述古埃及法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流程。由此 ,我们可以说,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埃及历史上31个王朝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法律

(二)研究埃及法的资料。

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古埃及的纸草文书、铭文、图刻等考古发现反 映成文法存在的历史事实。考古学家认为,这很可能是法律条文或许写在纸草上或皮革 上因不好保存而未流传下来。“我们只能从保留到现在的一些写在纸草和石碑上的片言 只字,以及一些残余的报道文件、契据和合同等项目中找到一些当时法律的痕迹。”( 注:引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页。)因此,保存 下来的某些法律文献仍然为我们研究埃及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某些根据和可能。

我们认为,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 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

埃及考古学是根据实物史料(主要包括古代城市遗址、神庙、墓葬和遗物等)来研究古代埃及的社会历史,包括法律社会史。如保存在梵蒂冈博物馆里的瓦支赫累塞内石像就反映了波斯统治时期的一些法律状态。瓦支赫累塞内是冈比西斯的一个大臣,也是埃及 的一个征服者,在其雕像中提到,冈比西斯尊重埃及人的庙宇。后来大流士国王征服埃 及后,接受瓦支赫累塞内的建议,命令将所有的阿美西斯时代以前的埃及法律都搜集起 来。而希罗多德记载的情况则是,冈比西斯和他的随从破坏了埃及的田地,并极其残酷地虐待僧侣们和他们所信仰的神。故埃及学者A.费克里认为,事实是介于两者之间。( 注:[埃及]A.费克里:《埃及古代史》,高望之等译,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05、1 06页。)。

古代埃及文献资料以那些记载有国王名字、统治年代和重大事件的碑铭和新王国时期编定的王名表最为重要,如《巴勒莫石碑》、《阿卑多斯王表》、《萨卡拉王表》、《 卡尔纳克王表》和《都灵纸草》。其中,最具有史料价值的是《巴勒莫石碑》和《都灵 纸草》(或称《都灵王表》)。除了碑铭、王名表外,还有保留下来的历代国王诏令、刻 在神庙墙壁上的年代记,大臣墓铭传记等。国王的敕令首先写在纸草上,然后刻在石板 上。至今保留下来的最古的一编立法文献是第5王朝时期的《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 斯敕令》。(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4页。)第6王 朝时期的《铂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给予科普托斯神庙以特许权。类似的敕令还涉及 到遗嘱、财产继承和转让以及司法判决的记录等。在埃及发现的纸草文献中,有些记载 了古代埃及的社会经济状况。如出自法尤姆绿洲人口的《摩塞档案》中保存了新王国时 期租用女奴和土地买卖的契约;发现于底比斯附近墓地的《哈里斯大纸草》,详细编有 第19王朝神庙财产清单,是研究新王国末斯埃及民事经济法史的珍贵材料。(注:米辰 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古王国时期的《 大臣乌尼传》铭文就记述了第6王朝司法审判情况。托勒密时期埃及文献保存最多的 时期。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发展,大批反映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纸草文献译著相继问 世,其中有管理档案、商业契约、人口登记、税单、帐目以及各类日常书信,等等。这 些文献与古典作家的记叙互相印证。使我们有了重构托勒密埃及社会的整体画面的可能 .与托勒密时期一样,罗马统治时期埃及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纸草文献。但同样也存 在文献涉及面不全的问题。现有的纸草多数是发现于奥克西林克斯、赫尔摩波里等重要 城市的商业契约、法庭记录,税收档案、私人书信,等等。

最后还要提到古典作家著作所提供的史料。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罗多德和公元前1世纪的狄奥多拉斯先后游历过埃及,他们各自所著的《历史》、《历史集成》里,都有专门记述古代埃及历史的部分。其中就有许多法律方面的记载,在狄奥多拉斯的著作中就保留了博克霍里斯法老立法改革的内容。

二、古埃及后期法律的发展演变。

(一)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民事经济立法迅速发展。

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是埃及王朝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此时,社会生产力进 一步发展,埃及由青铜时代进入铁器时代,铁制工具和武器已普遍使用。在贸易方面, 与希腊各城邦、腓尼基和小亚细亚都有商业往来。在商品货币关系以及高利贷日益发展 的情况下,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后埃及时代,特别是舍易斯时代社会的分化主要表现 在土地的兼并,佃农制和债务奴役制的流行。

据第23王朝时期的《阿蒙关于转让土地占有的命令》记载,阿蒙神庙的最高祭司犹列契,把16次用白银购买的516斯塔特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奴隶、牲畜和其他不动产转让给其子亥木阿赛。而出卖土地者多数是农民、士兵和市民。这也反映了中等自由民阶层和 中小土地者的严重分化与破产。到公元前8世纪的第24王朝时,法老博克霍里斯(Bocohoris,约公元前720—前715年)不得不公布法律,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发展。博克 霍里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纳税和服兵役的自由民数量,保证国家的兵源。但是, 社会的分化,债务奴隶制的流行并非改革所能解决的。所以,到了第26王朝阿摩西斯时 代,为了缓和由于财产不断分化而引起的社会危机,并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不得不另 行颁布法律:“……每一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诺姆的首长那里去报告他的生活情况,而 如果他不这样做或不来证明他在过着忠诚老实的生活时,他便要被处以死刑。”(注: 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2页。)。

(二)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埃及法的存留。

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的统治到公元前332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是后王朝历史的第二个阶段。

有关波斯人征服时期法律文献极少。波斯帝国将埃及划归为一个行省。每年纳税银达700塔兰特(1塔兰特合30.3千克)。此外,还要交鱼产税和大量谷物,供应波斯驻军。波斯贵族在埃及占有大片肥沃土地,形成大庄园。波斯庄园主称“不在地主”,即不直接经营这些大庄园,他们住在城市里,委派管理人经营。波斯庄园主从埃及勒索、榨取 大量财富,以供挥霍。(注: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8页。)为了笼络埃及地方势力,波斯诸王都给自己加上法老的头衔。如前文 所述,大流士国王征服埃及后,废除其父冈比西斯没收埃及庙产的法律,并命令将所有的阿美西斯时代以前的埃及法律都搜集起来,尽快地恢复起庙宇。大流士自己于公元前518年来到了埃及,对波斯官吏下令向埃及的神致祭。埃及祭司的权益仍然受到保障,神庙拥有优待份地,享有牛肉、粮食和酒等食品收入。

(三)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埃及法的残存。

公元前332年马斯顿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埃及成为亚历山大帝国的一部分。亚历山大及其追随者们对埃及采取怀柔政策,在推行希腊文化的同时,也尊重和接受东方原有的社会机制。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的一篇简短铭文中,提出了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变为奴隶的法令。(注:该法令规定:“从叙利亚托和腓尼基买、带或从别人手中以任何方式转让一个自由人,应在本法令颁布之后的20天内主动申报,并让当地的官员过 目。否则,奴隶将被充公,并且此人还要交纳6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国王也要过问此案 .检举者有赏。那些已买来奴隶的,如果事后申报,奴隶仍归其所有。如买者能证明是 在王室拍卖会上买来的奴隶,则更能合法拥有买来的奴隶。”参见加兰:《古希腊的奴隶制》(英文本),卡耐尔大学,1988年版,第91页。)托勒密时期埃及没有大规模使用奴隶的记载,在各类规模和类型的土地上,普遍采用的是租佃制的经营方式。虽然托勒密王朝统治的建立,标志着所谓“希腊化”在埃及的开始,但是,希腊古典奴隶制却并没能随之传播并对埃及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希腊人到来 之前,埃及奴隶制已经历了自己的特殊发展道路,并在埃及特有的经济、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发展阶段,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战俘奴隶、买卖奴隶、债务 奴隶等形式也都先后出现,因此,希腊人所带来的“古典”形式的奴隶制不再是新的刺 激因素;另外,作为远古文明,古埃及文明的经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受所处自然环境的 影响,其生存条件具有相对优越和相对孤立的特点。这就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社会生 活的再生产进行非常缓慢,早期社会的村社制长期存在;二是长期以埃及当地人作为主 要劳动力的剥削。这就使得埃及不可能具备产生古典奴隶制的条件,而不致于被完全“ 希腊化”。

受上述经济因素的影响,托勒密王朝时期埃及的政治法律,虽然也经历了“希腊化”的过程,但在政治上,托勒密王朝继续保留着埃及历代王朝的机构,托勒密王朝政府是 在法老埃及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结合亚历山大帝国的专制统治制度而形成的,东西 专制主义相结合的新的专制主义国家,托勒密王朝诸王是专制主义国家的最高君主,掌 握着国家的行政、司法、财政等大权。政府的各级官员由国王任命。国王通过财政机构 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特别是金融和税收。司法机关分成两大系统,一是希腊人的城市 法,另一个是埃及人的土著民族法。到了公元前3世纪还成立特别法庭,处理希腊人和 埃及民族之间的矛盾。(注:刘文鹏主编:《西亚北非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 版,第88页。)。

公元前30年,埃及并入罗马版图。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买卖奴隶的合法化。买卖奴隶要履行三个法律手续:签定契约、交纳买卖奴隶税和在政府登记注册。买卖契约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买卖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的身份、住址、奴隶的特征描写,奴隶的价格、卖主的担保、以及担保不实的罚金,等等。在当时的法律文献中也发现了对奴隶人身控制的某些限制。如奥克西林克斯纸草第4卷第1186号中有一份四世纪的文件,是埃及的一位地方官员写的,其中有这样的话:即使法律允许用鞭子抽 打奴隶,也并不提倡这样做。该纸草第3卷第475号记载了182年发生在奥克西林克斯州的一个案件:在塞耐普塔家的一次宴会上,奴隶埃帕福罗狄特斯突然间意外死亡,他的 岳父向该州的行政长官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他的下属对此事进行调查,行政长官派了 一个官员带着医生去塞耐普塔家验尸,之后才由他签署准许埋葬的公文,并写了调查报 告。(注:该案转引自颜海英著:《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载《世界历史》1997年 第4期。)这种处理一方面说明政府要确认奴隶的死亡,以免有漏税现象发生;另一方面 官方同意调查奴隶死亡的背景,也说明奴隶是有一定法律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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