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口头报验情况下,及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通过检查,认定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均合格时,应及时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3、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附经监理机构见证取样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

4、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后,应及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5、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没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与实物标志不符;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质量不合格监理机构不得准许施工单位使用,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私自复试后使用,更不得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

6、监理机构通过宏观检查或见证取样检验认定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运出施工现场。

7、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准许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未复试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上使用,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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