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企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业绩评价,建立健全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并以此作为员工薪酬升降、职务晋降、奖惩的主要依据,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二、绩效考核要求。

第三条绩效原则。

(一)公平、公开、合理、有效。

(二)激励与牵引作用。

第四条绩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员工的岗位工作业绩,其考核要素主要为各岗位各项关键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条实行定期考评制:每月、年中(是否有)及年终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定,每月考评结果员工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挂钩,年中及年终考评作为奖励、晋升、处罚等依据。

第六条实行分级绩效考核制。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各分(子)公司部门总经理级管理干部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核算标准的组织制订与实施结果的汇总评价以及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的跟催落实。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下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其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制订、落实与结果评价;科级(含)以上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提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七条绩效考核方式与结果应用。

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部门对本公司部门所有员工在年中和年终进行考评,必须以目标责任书中的"二主五辅"关键考核指标作为主要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为与其绩效工资或奖金挂钩的主要依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励、晋升、处罚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经办作为绩效考核管理部门,有权对各分(子)公司部门内部各级人员的关键绩效考核体系、标准以及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对于不合理的地方有权要求纠正,并落实相应处理。

三、关键考核指标体系

第九条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制定。

(一)主要围绕各分(子)公司部门核心职能进行制订。

(二)经济指标由总经办、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指标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制定。

第十条关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实施。

(一)集团公司财务部等直线管理部门对下属分(子)公司的行业管理由财务部等自行考核;。

(二)集团公司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对分(子)公司的行业管理目标,要求由总经办负责考核

(三)具体实施标准按照该公司当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所附考核标准及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授权自行管理的子集团公司,其绩效考核体系参照集团公司模式自行制定考核标准、自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及具体考核标准须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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