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谷雨 张露摘 要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共享济逐渐进入人们生活约车出行模式改变人们出行方式了交通出行领域浪费问题。

作新济业态快速发展也面临着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各种挑战。

滴滴出行例通深入分析滴滴出行商业模式研究约车所得税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共享济模式下人所得税制和促进该行业共享济健康良序发展。

关键词约车;税收征管;问题;建议图分类8        献标志码      编6739X(00)00550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政府力推行“+”与强调发展共享济环境下“共享济”发展不仅可以扩就业规模、增加民众收入甚至定程上可以缓浪费问题使得“共享济”模式产生并逐渐扩。

这种新兴商业模式通络平台提供商品和并直接与消费者连接涉入人们生活多领域。

交通出行领域共享济以约车盛行代表例如国外较著名br、BlBlr以及国滴滴出行、摩拜等。

下我们以滴滴出行例分析约车济体随着“共享济”商业模式不断扩而引发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滴滴出行商业模式分析滴滴出行约车市场出现初便已创立是约车市场开拓者其商业模式如下滴滴公司身不拥有车辆与雇员而是与线下闲置车辆拥有者签订合提供工作机会并提高车辆利用率灵活工作方式增加了车主收入也提供了更多创业可能。

二方面滴滴平台车辆进行不定位依据标准划分高端、端、低端根据客户不提供不。

三价格方面滴滴根据段不而定价用车高峰期较用车较少期价格稍贵、折扣稍低这样有效避免了乘客用车高峰期打不到车情况提高了使用便利性。

滴滴客户群体十分广泛包括身无车或不想驾车用户等。

滴滴采用定位与云计算技术将要乘车用户与距离用户近滴滴司机相匹配减少用户等待长与司机拒可能性并司机订单发送司机人信息及预计到达至用户端用户可以看司机实位置并订单完成进行评价。

二、滴滴出行模式下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纳税主体不明确。

约车共享济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相关规则至今出台约车司机从事运输活动仅平台进行简易册而不要到交通部门及税部门进行登记。

征税主要依靠纳税主体税登记而没有进行税登记极易导致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例如司机完成订单顾客支付车费要被三方支付平台约车平台进行扣费司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部分。

这项活动我们已知流税和所得税纳税主体是三方支付平台约车平台但对司机是否应该作该项活动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则依旧没有定论。

约车司机从税机关进行登记税机关也无法对司机进行税监管所以司机所得税只能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或者司机人主动进行纳税

课税对象与税率不明确。

约车平台司机签订合关车辆和收入所有权归属直接影响到约车司机缴纳人所得税采用税率。

致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当约车平台司机签订是雇佣合并且平台拥有车辆所有权司机约车平台雇工。

约车平台司机没有签订雇佣合且司机车辆属己无须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即可以直接进行运输并只要按向平台缴纳少许费。

三有些私车车主了取得表面上合法格以便进行交通运输而将车挂到租赁公司名下虽然车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质上拥有车辆所属权和运输收益所有权还是车主。

三种不情况应当适用不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目前就如何判定课税对象以及应当适用何种税率依然存争议。

3税收征管不便。

税机关对约车共享济人所得税征税存诸多不便。

有关纳税申报义责任承担尚明确。

共享济获得收益是承包商而平台没有责任进行强制申报纳税由我国暂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关共享商业模式如何申报纳税税机关征税没有实际执法依据。

二络交易给税收征管造成很不便。

共享济创新性并不是切有关共享商业模式都要税机关进行报税且共享济与传统济有所不商品与交易都是络平臺上完成订单、付款记录也都储存络而不会开具实体化发票且并没有多少消费者要并主动向司机取发票。

相关法律规定约车平台应合理明确定价并向乘客开具发票但开具何种发票却没有进行明规定进而因缺乏对应记账凭证进行计税导致税稽无法展开。

三监管成高。

共享商业模式运行所产生人所得税税基相对较对税机关而言如要掌握数众多从事共享活动体是否依法申报纳税将要支付高昂费用。

当今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情况下从事共享济人都会选择缴纳少税纳税者填写纳税申报表很几率不会将这部分所得填写进。

三、相关建议明确纳税主体。

约车平台司机和络支付平台都获得了收益因都应当被认定所得税纳税主体其司机是人所税纳税主体所以应明确共享纳税主体并制定相关政策并强制纳税主体到税登记部门进行税登记。

明确约车从事者纳税身份。

税部门应对约车活动从事人员是平台雇工还是体运输者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其身份性质不会直接影响其缴纳税款适用哪种税率。

因对约车平台从事者身份认定十分重要虽然从法律上看约车平台与从事者是劳动关系但从约车商业模式上说不能够全盘定劳动关系。

按照前分析当平台司机签订是雇佣合并且平台拥有车辆所有权约车司机约车平台雇工约车司机应当缴纳人所得税税款是按照员工工计算。

而当平台约车司机没有签订雇佣合且约车司机车辆属己无须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能够直接进行人运营并仅定期向约车平台缴纳定信息费就认定约车司机从事是体运营应按照相应体工商户税目进行纳税

而三种情况私车车主将车辆挂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质还是由私车车主拥有车辆及收益所有权纳税税目应二种相也按照体工商户进行征税。

3出台纳税申报优惠政策。

约车这种商业模式还处发展阶段其有利处远不利处对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极冲击是现代商业模式革命性突破。

政府力推广创新创业潮流下共享商业模式有利缓就业问题、增加居民收入应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政府及相关税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纳税申报优惠政策新税改革背景下对起征、免除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以促进共享济从业者依法申报纳税

加强对三方平台管控推行代扣代缴。

由还没有正式法律规定共享商业模式应当适用何种纳税申报规则暂不确定应由税缴纳者独立申报或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

现如今约车共享济从业者并没有税部门进行相关登记纳税信息无法进行询税稽样陷入困境。

共享济是通络平台进行收付款监控平台金流可以减少税机关监管成。

支付技术不断更新使代扣代缴逐渐成可能并且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减少监管所成。

但是由共享济并不完善尚处成长期单纳税人税基较因税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将纳税申报义人与支付平台进行分配。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纳税申报担也可以使责任分配更加科学降低征税成。

参考献[]  张雨倩交通出行领域共享济涉税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08(36)9697[]  臧阿月论约车税收征管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08()37[3]  张晓婷梁晓祺络预约出租汽车税收法律问题思考[]太原理工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7(6)73 相关热词 征管所得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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