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新闻的法治意识与专业表达]法治意识

我国的法警新闻报道,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的责任,应该彰显法律理性。

现在社会上“依法独立审判”、“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观念还很淡薄,媒体理应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知识,普及现代法治观念,如果媒体的报道无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视法律保障的人权,将愧对自己的社会职责。

这里以羊城晚报2010年4月9日A4版的报道《南平血案:凶手判死竟喊冤上诉》为例,再次谈谈这个老问题。

这一新闻的大标题中使用的“竟”字,表明编辑设计标题之时,认为一审认定的杀人犯郑民生不该上诉,这里无形中向社会传达了非法治的理念。

关于上诉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更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具有切身利害关系;而切实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

一个“竟”字反映出编辑的思路,被告似乎不该有进一步辩护的权利,那么潜在意识便是:司法程序可有可无。

编辑这样的标题设计,体现了某些愤怒公众的道德正义感,但报纸编辑是一种专业岗位,这个岗位要求把握报道的客观和公正,不能感情用事,做出的判断不能与诉讼公正背道而驰。

再从报道的准确角度衡量。

标题中叙说的事实是“喊冤上诉”,然而具体的文字报道中并没有出现与“喊冤”内涵相关的任何情节,只是说被告认为有些非关键的情节(例如杀人的部位、他与前女友的事情等等)要弄清楚,并没有否认杀人事实本身;关于上诉,报道含糊地用“郑民生称将提起上诉”一带而过,信息不准确;即使他可能将“上诉”,标题变成完成时态显然也不对。

我国的刑诉法规定,行使上诉权的形式分为书面与口头两种。

对书面形式,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或管教人员提交了上诉状,或表明其上诉要求的书面材料,办案机关就应尊重其上诉权。

对于口头形式的上诉,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制作笔录,以确保当事人行使正当的上诉权利,而不能随意地剥夺其上诉权。

不论哪一种情形,具体报道中都没有清晰地给予交代,而标题却轻易地变成了“喊冤上诉”。

根据该条消息的副标题“郑民生上诉是因为事情还没有弄清楚”(不是指杀人这个事实),也与主标题的“喊冤”无法对应。

这样简单的事实的叙述,报纸本应该做到准确,却没有做到。

我们看一下同日其他传媒的标题:    中国新闻网:《南平凶杀案犯郑民生一审死刑,凶犯称要上诉》    人民网:《福建南平“3・23”案凶手一审被判死刑要上诉》    齐鲁网:《南平血案凶犯郑民生被判死刑,郑民生上诉》    这三个标题中,关于“上诉”都采用了将来时态;第三个标题使用“或”(可能之意)字,显然更准确些。

再看这篇报道的三个小标题:    《冷血 发现用刀捅更快》    《偏执 觉得自己很冤枉》    《臆想 被“女友”陷害》    其核心概念“冷血”、“偏执”、“臆想”,都属于作者的主观判断,不该这样主观地叙述事实,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

第二个小标题中“觉得自己很‘冤枉’”一句,可能是“误导”编辑设计“凶手判死竟喊冤上诉”的起因。

这一节的描述,把郑民生在庭审中所说的话归结到“喊冤”(尽管加了引号),是对基本事实的错误概括。

仅根据作者提供的郑所说的话,涉及的不是冤不冤的问题,而是对杀人的起因他有自己的说法。

然而,法律是以事实而不是动机为判案准绳的。

这篇报道中,作者使用形容词和副词描述事实较多,没有做到客观叙述庭审。

这类情形也可以从羊城晚报关于这一案件的系列新闻标题中看到。

例如3月24日A3版的标题《情场职场皆失意,心态扭曲举屠刀》和3月25日A3版标题《孤僻医生,冷血杀手》,仅依据嫌犯自说的话确定杀人是“心态扭曲举屠刀”,称嫌犯是“冷血杀手”,在庭审之前这样做新闻标题,是“媒介审判”。

4月9日A5版标题《“屠夫医生”一审判死》、4月28日头版《冷血凶手郑民生今早被执行死刑》、4月29日A3版头条标题《屠杀数名小学生残暴医生被枪决》中,冷血杀手、屠夫医生、残暴医生等等的称谓,即使在经过审判确认其为杀人犯之后,也是带有主观色彩的不该使用的表述话语,这是非法治的表现,法庭的判决词中是不会有的。

民生杀人,与他的医生职业无关,强调他是医生不知想做什么。

报道法庭的有罪判决,只能以定罪来称其为××犯,但不能因此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称谓,诸如杀人恶魔、冷血杀手、屠夫医生等等,这涉及到侮辱当事人的人格。

然而,这类称谓在我们的报道中常见。

而在法治国家,即使是大众化的小报,在称谓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亦是很小心的,以防成为被告。

不能妖魔化被告,这是国际新闻业界的一种不言而喻的工作规范,我国的很多记者尚意识不到这是一种职业规范。

《英国广播公司制片人手册》关于报道犯罪的部分指出:“当我们处理犯罪新闻的时候,应慎重考虑我们的报道目的、方式和我们节目的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不是一件有魅力的事。

我们不得在报道中添油加醋。

……仔细考虑报道犯罪时使用的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程度。

即使用平常语言来报道,犯罪也是很有震撼效果的,所以不得使用丰富的言语来夸大其辞。

应避免陈词滥调和不必要修饰语。

”最后的几句话,可谓发人深思。

传媒没有权利给当事人随意确定罪名,任何时候传媒都只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活动,遵循职业规范。

而现在我们评论的,则是传媒报道庭审过程中的越位、有意无意地凌驾于司法之上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类不规范的报道语言和标题设计,除了法治观念淡漠外,还有就是记者和编辑报道之时,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受到公众的人治情结影响。

传媒竞争中,各报都要抓住读者的眼球,有意无意地在设计标题和行文中突出耸动的情节,这也是造成一些法警新闻没法治现象原因之一。

对于丧失了许多生命的惨剧来说,我们不该再添加戏剧性的成分了。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

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性报道;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通过分析这一报道,我该总结些什么?看来还是得重复老话,要切记:记者只是事实的记录者、调查者,同时也是写作、编辑和播报分寸的把关者;切记自己的职业要点:记录事实、平衡报道观点、评论立场公正。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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