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0年月6日上海市政府3次常会议通下面编给介绍关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条(目依据)。
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二条(适用围)。
市行政区域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规定。
三条(定义)。
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要建筑物、构筑物配置火灾动报警系统、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领导加建筑消防设施公共金投入力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安全隐患整治。
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共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监督工作。
六条(单位和人义)。
单位和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000平方米以下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00平方米以上易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动报警系统除外。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高层住宅业主会可以结合住宅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建筑消防设施。
鼓励居民住宅户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三层及三层以上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九条(城市火灾动报警信息系统)。
配置火灾动报警系统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动报警信息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居民住宅区以外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规定以及物业合约定责对管理围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十条(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并按照要设置相关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规定其他责任。
两或者两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进行统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格证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动设施功能具备相应操作技能。
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有效。
其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质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及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问题应当及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完成检测日起30日将检测报告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应当立即进行调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整改。
十七条(检测合示)。
十八条(监督检)。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每年至少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监督抽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和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
十九条(监督检容)。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八)国和市规定要监督检其他情况。
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行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条(违法行处罚)。
()违反规定七条二款、三款规定按照要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按照要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十二条、十三条款规定按照要将共用各方签订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十三条款规定按照要由具有职业格证值班人员进行值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十四条规定按照国、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能保持完、有效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十六条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按照要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火灾隐患报告义处以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处理)。
违反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十三条(违法行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应当及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由所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
(二)利用职便利建筑消防设施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机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他行。
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规定0年3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