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对于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XX 学关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条 了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纪律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依法治校作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 7 令《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XX 学审计工作实施情况特制订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人)针对审计报告、审计定和审计见(建议)所反映问题纠正、整改、执行和处理。
三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和审计规定进行审计做到实事是、客观公正审计终结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机构责人批准送被审计单位征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见稿)应当收到审计报告日起 0 日提出面见并返回审计组逾期没有返回视无异议。
审计人员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见复有关审计事项确有不当处应修改审计报告;报请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审计报告、审计定和审计见应及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定或审计见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人必须执行或者责成有关人员执行审计定处理事项和审计见要其纠正事项并审计规定限将执行情况面报告学校审计处。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定和审计见面报告应归入该审计项目审计档案。
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定或审计见如有异议可收到审计定或审计见日起 5 日向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面提出校领导应 0 日作出是否更改定。
若对校领导定仍有异议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被审计单位必须审计报告和审计定生效日起 60 天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报告容应包括审计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和见采纳情况以及采取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整改不到位原因和限期整改(处理)计划等容。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委托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人。
委托单位主要责人必须组织整改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整改措施落实。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及主要责人由学校审计处提出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评价领导干部履行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工作重要容。
学校审计处应组织专人审计报告、审计定和审计见等送达日起 3 月进行审计跟踪检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见及建议等情况进行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应明原因及督促落实;对重审计项目审计结跟踪检和督促落实情况由学校审计处不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学校审计处应要加审计公开力以公开促整改通审计公告、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做审计项目及整改结通报和公告报道审计整改型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
十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做得比较被审计单位特别是由带较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及予以表扬、奖励。
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十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XX 学关审计结执行规定》(学校通知[000]78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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