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矛盾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不仅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也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货币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否属于剥削呢?由此又涉及到解释剥削现象的两种理论。

一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另一种是琼•罗宾逊的不平等竞争理论。

探讨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性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劳动力价值范畴和剩余价值范畴 1.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的原因 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指出了劳动虽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却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已经为解释剥削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剥削作为利用资源占有权参与价值分配的一种不劳而获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完全可以在价值的分配和交换关系中找到。

然而,在他看来,“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参见《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6页)。

他试图证明,“即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资本也一定可以形成。

资本的形成不能用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偏离来说明”,“必须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因此等价物的交换应该是起点。

”(参见《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8—189页)。

他研究剩余价值的理论起点在此确定,即以等价交换为假定前提来研究剩余价值的产生。

等价交换的涵义是什么呢?就是所有的交换都是等价的,的每一个成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与他从社会中拿回来的产品中包含的物化劳动量是相等的。

等价交换本身就表明上不存在任何造成不等价交换的条件,不存在任何垄断或不平等竞争,所有的社会主体在市场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这一假定前提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不仅不能用贱买贵卖来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而且也不能用不等价交换的实例作为证明自己论点的论据,所用的实例必须符合等价交换前提,不能与之相悖。

这个假定前提使马克思进入了一个纯粹的理想社会的境界,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这种研究思路一开始就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交换确实不创造价值,但并不等于不能通过贱买贵卖来占有或剥削价值,他把创造价值与占有价值两个不同的命题混淆了。

劳动创造的价值价值分配关系的唯一基础,没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就谈不上对价值的占有,这是毫无疑义的。

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成果的侵占,而侵占的手段正是所谓“平等”的交换关系,交换才使得劳资双方的资源归属关系发生改变,没有事实上存在的不等价交换,资本就不能增值。

为了避免既定的等价交换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前提而带来的无法克服的矛盾,唯一的出路就是引入劳动力价值范畴,通过双重标准来解释剩余价值的产生。

这就是马克思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的根本原因。

如果没有等价交换这个假定前提,他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

2.确立劳动力价值范畴的方法属于循环论证 劳动力有没有价值不是可以通过证明的命题,而是对事实本身的客观描述问题。

劳动力是人本身的一种自然属性,与劳动劳动者、劳动产品都不同,不是一个独立的外界对象,任何人都无法证明劳动力价值的存在。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4页)。

因为劳动力没有价值马克思要证明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只能采用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证明劳动力价值这种循环论证的方法。

他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时,并没有遵守自己设定的等价交换前提的讨论规则,论证一开始劳动力的买卖双方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买主已经是“货币所有者”,卖主则是“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1—192页)。

这确实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遗憾的是,这一事实不能纳入他证明劳动力价值范畴乃至剩余价值范畴的理论之中,原因在于他的论点及其证据必须与等价交换前提保持一致,不等价交换的实例不能为他所用。

3.采取以量代质的方法确立劳动力价值范畴 劳动产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没有问题,但不能说劳动力价值劳动创造的,因为产品是人作用于物的结果,而劳动力则是人本身的属性,可是,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就是这样解释的,只是我们去掉了中间的过门,使之更加清晰可辨。

劳动力与其它未经劳动加工的物质要素都属于生产要素,都不属于劳动产品,都不能用价值来说明。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可以有“价值”,补偿生产要素劳动价值,也可以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

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实际上是劳动力价值量。

他并没有概括出劳动力价值的内涵,劳动力价值指的是什么,谁也不知道。

他只给出了劳动力价值量的涵义,当然也不是科学涵义。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他用量的概念代替了质的概念。

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值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劳动力价值既可以当成劳动力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又可以当成劳动力价值量的规定性,用这种质与量相混同的方法,确立了一个他自己想象出来的没有质的内涵的劳动力价值范畴,并且在劳动力价值的性质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以劳动力价值量的概念,去演绎剩余价值理论。

4.确立剩余价值范畴采用的是双重标准 资本家投入的生产要素和产出的产品,若按同一尺度计算价值,不管是以单一的劳动价值还是以单一的劳动力价值计算,都不能产生剩余价值

所以,马克思只能以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的双重标准来建立剩余价值范畴

按照他的理论,资本家销售的产品是按劳动价值计算的,这一点没有问题。

但投入的生产要素价值就是用双重尺度来计算的。

这可以通过下列等式表示出来: 投入品价值=物化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 (1) 产出品价值=物化劳动转移价值+追加的劳动价值 (2) 剩余价值=追加的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 (3) 由第一个等式可知,投入的生产要素价值等于物化劳动价值加上劳动力价值,物化劳动投入部分显然是按照劳动价值计算的,而活劳动投入部分则是按照劳动力价值计算的,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性质不同,在量上是不能相加的。

马克思用双重尺度证明剩余价值范畴的确立,违背了逻辑的同一律。

由于第一个等式中的物化劳动价值与第二个等式中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是相等的量,用第二个等式减去第一个等式时可以互相抵消,产出品价值减去投入品价值得到的差额即剩余价值,就是第三个等式所反映的等量关系。

简单地说,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就是以劳动价值减去劳动力价值计算出来的差额,是一个不能成立的概念。

这一点在恩格斯所做的解释中得到了证实:“劳动力价值劳动力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量。

货币所有者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LL劳动力被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它自身的日价值多一倍,LL货币所有者赚得了这个差额LL,魔术变完了。

剩余价值产生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4—245页)。

马克思用两种尺度证明剩余价值的存在,在投入环节和产出环节并没有始终坚持等价交换的假设条件,所以才会有劳动价值劳动力价值两种尺度之间的差额,恰恰否定了等价交换的假定前提,反而验证了在等价交换前提下,不能证明剩余价值的产生。

马克思提出的剩余价值范畴,同劳动力价值范畴一样,也是没有质的内涵的一个量的范畴

恩格斯在解释剩余价值的涵义时指出:“资本家一开头就买进他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他为卖而买,而且要卖得贵些,以便收回最初用于购买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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